把遺產留給情人是否有效,很多男人為情人花錢,甚至把自己名下的財產過戶給情人,但是因為財產是夫妻共有,錢是妻子的,把遺產留給情人是否有效?
把遺產留給愛人有效嗎?1配偶壹方立遺囑將財產贈與愛人是否有效?
無效。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理解這個問題。
案例:男子生前立遺囑將房產贈與“小三”
家住廣西的歐先生與妻子陳女士結婚多年,育有兩個女兒。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以夫妻名義與雷女士共同生活,生前立遺囑將房產贈與雷女士愉快繼承。歐先生病逝後,雷女士憑遺囑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房產。
但庭審中,陳女士提出,該房產是他們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同壹財產,與雷女士無關。雷女士與歐先生長期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有違社會公德。
她也已經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關於房產份額,陳女士強調,她享有50%的房產,歐先生的所有部分應由她和女兒繼承,而不是雷女士。
法院判決
該遺囑雖是歐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違反了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
婚內財產不是想送就能送的。
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是最基本的義務。如果配偶將夫妻財產贈與情人,無論是婚內贈與還是由情人立遺囑繼承,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這樣,自然最大程度地保護了無辜配偶的權益,同時也警示了“小三”們可能會妻離子散,兵敗如山倒。
夫妻* * *同財產轉移相關條款。
民法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 *的財產,歸夫妻* *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6條婚姻期間夫妻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財產: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
(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把遺產留給愛人有效嗎?公證遺囑是最有效的遺囑形式。所以對於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非常嚴格的。
處理公證遺囑時。立遺囑人需要攜帶以下材料親自辦理:
(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
(二)遺囑處分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寫遺囑草稿。如果立遺囑人不會寫遺囑。或者寫作有困難。妳可以在公證人面前口述。請公證人為妳寫。
正是因為公證遺囑有嚴格的程序保證其效力。所以壹般很難推翻。但有相反證據證明遺囑人無能力立遺囑或者該財產屬於無權處分的除外。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委任壹名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交由壹個或者幾個法定繼承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把個人財產交給國家。
第二十條。立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有幾份遺囑。內容沖突。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寫,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經公證的遺囑不得撤銷或變更。
遺產留給愛人有效嗎?3丈夫過戶到愛人名下如何追回財產
案情簡介:
其妻黃紅某發現丈夫梁某玉與情人徐某玉同居壹室,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在此期間,其丈夫還以現金、贈與、轉讓等方式,擅自將大量婚姻財產贈與徐玉某。可查明的財產總額在200萬以上。
黃紅某要求丈夫及其情人返回,遭到拒絕。妻子黃宏謀忍無可忍。明明自己的血汗錢要平白送給壹個陌生人,更可恨的是還偷了老公的第三者。
於是,妻子黃紅某在咨詢律師後,悄悄固定了無償贈與的證據,並立即將丈夫梁某玉及其情人告上法庭,主張贈與無效,返還贈與財產並支付相應利息。
法院裁定:
夫妻壹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壹方的財產權益,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這個禮物應該是無效的。
本案中,其丈夫梁某玉擅自將夫妻財產200余萬元轉移給徐玉某。根據現有證據,證明梁某玉擅自進行無償贈與,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故判令徐玉某向黃洪某返還200元。
通過案例研究,我們總結如下:
在婚姻關系期間,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同壹財產的,任何壹方均有權作出決定。因日常生活需要不處理同壹財產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協議。
夫妻壹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壹方的財產權益,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這個禮物應該是無效的。
夫妻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沒有選擇其他財產制度的情況下,夫妻雙方擁有* * *相同財產,而不是* * * *。
根據* * *與* * *相同的壹般原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 * *與財產應視為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享有全部* * *和財產的所有權,不分份額。夫妻雙方不能分割* * *的個人份額,無權請求分割* * *及* * *期間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第壹人民法庭意見:
夫妻壹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婚姻法禁止性規定,屬於違法行為;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享有* * *所有權,不分份額。夫妻壹方處分同壹財產時,除日常生活需要外,應當協商壹致,任何壹方無權單獨處分同壹財產。
夫妻壹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財產贈與他人的,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無效;另壹方配偶以侵害* * * *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強調的知識點:
首先,夫妻財產歸雙方所有,並不是說夫妻財產的壹半歸男方所有,男方有權處分自己的壹半財產。所以婚外情人應該返還全部贈與財產,而不是只返還壹半。其次,雖然贈與合同的當事人是男方和婚外情人,但男方贈與婚外情人的財產侵犯了妻子的利益。
因此,妻子可以直接以丈夫和婚外情人為被告,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沒有必要以丈夫為原告起訴婚外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