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能
1.貫徹黨和國家有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分配的統籌規劃、結構調整和宏觀管理;編制全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計劃和工資計劃;負責區級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壹發放的審核。
3 .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全面管理國家公務員,制定和完善相關公務員管理辦法;負責區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公務員、工人的考核調配;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導本地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地區所屬機構工作人員的調配。
4 .綜合管理本地區專業技術人才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區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和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職稱制度改革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綜合管理;推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負責職業資格註冊的檢查監督,負責學術技術帶頭人的培養選拔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有突出貢獻專家的評選申報;負責引進國外人才;負責本地區人力資源的統計、分析、規劃、開發和管理;負責人事爭議的仲裁。
5.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執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政策法規,完善福利制度;指導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負責企業工資宏觀調控,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工效掛鉤政策、最低工資標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組織實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工福利制度和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負責全區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政策的檢查落實。
6 .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負責下屬機關、事業單位獎懲人員的工資待遇;承辦區政府的人事任免。
7.負責全區轉業軍官及其隨軍家屬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大中專畢業生和中專畢業生關系的轉移。
8.綜合管理全區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綜合管理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職工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評估、認證和申報工作;綜合管理就業培訓和社會力量的職業培訓機構;管理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培訓;組織實施勞動準備制度;宏觀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就業,培育和發展人才和勞動力市場。
9.按照《勞動法》和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方針政策,對區屬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監察,引導和規範用工行為;負責區域性企業勞動爭議仲裁、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合同管理,審查集體合同;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
10.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的職權,負責本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11.綜合管理全區社會保險工作;擬訂本地區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規則,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
12.承擔全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
13.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關於行政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
2.負責研究制定本區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指導、監督、檢查區屬部門、街道和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的實施。
3.審查區委、區政府部門、區人大、CPPCC、法院、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4.負責全區機構編制管理,研究制定全區機構管理制度和機構改革方案;配合區級相關部門推進各類機構的機構改革。
5.落實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負責全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統壹代碼的分配。
6 .負責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年度統計報表的編制和信息管理。
7.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區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