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法律客觀性:
法院判決不準許離婚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以夫妻關系是否確實已經破裂作為準予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分界線。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真的破裂,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綜合分析。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壹方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登記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的有兩種人。第壹種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的,或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經有配偶,登記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第二類人對重婚罪的要求是“明知他人已經有配偶”,事先或者事後知道並繼續維持婚姻關系的是“明知”。另壹方面,無知和欺騙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罪,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壹種夫妻關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重婚分為兩種:壹是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之間的婚姻登記,是指在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於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和財產問題的意見》(粵高發[2000]18號)第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和別人結婚。2.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舉行婚禮,但以夫妻相稱或冒充夫妻。“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心等方面造成壹定危害後果的行為。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分離”有兩種情況。壹種是由於社會原因造成的夫妻在地理空間上的分離;第二,由於感情不好,人分開了。第壹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調解不成,應視為感情破裂。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功而導致的夫妻分居,往往是堅持離婚的壹方造成的。所以不想離婚的壹方認為這是另壹方在創造離婚條件。無論是雙方自願分居,還是壹方主動分居,首先是因為感情裂痕,而且分居兩年說明夫妻無法長期生活在壹起,夫妻關系確實無法挽回。即使壹方不願意離婚,另壹方也不願意與之共同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來說都是痛苦的。如果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錯誤壹方堅持不接受和解,那麽壹方就不能勉強維持婚姻,否則就違背了雙方的根本利益。在過去的司法解釋中,分居三年是離婚的條件。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認為三年太長,兩年比較合適。(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可依法準予離婚:1。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壹方因身體缺陷等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沒有建立夫妻感情,很難共同生活。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未能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結婚,或者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病,長期未能治愈的。4.壹方欺騙另壹方,或者在婚姻登記中欺騙取得結婚證。5.結婚登記後,雙方壹直沒有共同生活,沒有和好的可能。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壹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 * *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7.壹方通奸或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的,無辜壹方提起離婚訴訟,或錯誤壹方提起離婚訴訟,另壹方不同意離婚的。經過批評教育和處分,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確實不能由錯誤的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8.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9.壹方下落不明兩年,另壹方起訴離婚,公告後發現沒有下落。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女方在兩種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壹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壹年內;二是女方按計劃生育要求終止妊娠的,手術後六個月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除非現役軍人有過錯。這裏的“重大過失”是指①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