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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維坦(自然狀態和自然法)

標題:利維坦

版本:商務印書館出版,版本1985 9月1。

第十三章討論了人類幸福和痛苦的自然條件。

第十四章討論了第壹和第二自然法以及契約法。

第十五章關於其他自然法則

在第十三章中,霍布斯對人類的自然狀態做了詳細的論述。他認為自然狀態是壹種戰爭狀態,每個人都為自己而戰。人與人之間的戰爭有三個原因:

第壹點是競爭。如果兩個人同時需要某樣東西(為了自保或者只是為了好玩),那麽他們之間就會發生戰爭。

第二點是懷疑。靠實力打勝仗,就會懷疑強者的侵犯或者弱者的聯盟。“因為人們如此懷疑對方,保護自己最合理的方式就是先發制人。”而有些人還是想去征服,那麽那些想自救或者不願意擴張的人就只好繼續擴張了。"這種主權的擴張成為人們儲蓄的必要條件."

第三點是榮譽。因為每個人總是高估自己,希望別人把自己看得和自己壹樣重要,所以每當他覺得自己被輕視的時候,就會用盡壹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來擡高自己的社會地位,這有時會引發戰爭。

也就是說,這是壹個大家都打算爭取的時期。戰鬥對於生存來說就像吃飯喝水壹樣必要。這個時期沒有什麽是非、正義和非正義的概念。“沒有權利就沒有法律,沒有法律就沒有不公正。”(霍布斯所謂的正義是指遵守約定,合法=遵守約定=正義)。產權(也就是妳的我的)的概念不會產生,東西“在他能保有的期間內就是他的。”

人們出於對死亡的恐懼,激發了對和平的熱情;出於對安全舒適生活的需要,我希望得到並保持這壹切。

之後,霍布斯詳細介紹了他所認為的自然法的具體內容。

在戰爭狀態下,人們有權使用壹切可以挽救生命的東西,這也被稱為自然權利。

在論證這兩個自然規律時,隱含的邏輯如下:

1.x應該是;

2.y對x有利;

3.所以y應該是。

這可以回答為什麽第壹自然法說我們應該爭取和平的問題:

1.自保是適當的;

2.和平有利於自保;

3.所以和平是理所應當的。

妳也可以回答第二自然法為什麽自願放棄壹切權利的問題:

1.和平是必須的;

2.有條件地放棄這種對壹切事物的權利有利於和平;

有條件放棄壹切的權利是對的。

這裏所謂的條件,就是別人願意放棄自己對壹切的權利。就是如果別人願意放棄自己對壹切的權利,我也願意放棄自己對壹切的權利。

自然狀態下維持合同是不可能的,因為即使雙方簽訂了合同,也無權強制雙方履行合同。第壹個毀約的人不能保證對方也會毀約,所以回頭懷疑和恐懼之後很難自救和繼續合約。

其從契約到正義的邏輯如下:

1.沒有契約→沒有權利轉讓→所有權利→沒有行為是不正義的;

2.有合同→處於自然狀態,害怕對方站出來→不執行合同(合同無效)→恢復為1。

因此,為了消除恐懼和保證契約的實施,必須有某種* * *同樣的權利來實施:

3.需要* * *同權→建立國家→產生* * *同權,保證契約→懲罰不公(即不守契約)。

第四自然法則的邏輯如下:

自願的行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給予(恩惠)是自願的行為→給予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如果妳遭受給予,妳就不會給予)→人際互助和協調不會開始→壹種戰爭狀態。

我不太同意這篇文章的邏輯。即使沒有禮物和恩惠,也有基於契約的平等交流和協調。缺少禮物並不壹定會導致戰爭狀態。

邏輯如下:

1.應該根據第壹自然法則尋求和平;

2.合群或順從有利於平和;

3.妳要合群或者聽話(放棄對自己沒必要但對別人必不可少的東西)。

接下來的幾條自然規律比較簡單,摘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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