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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倡導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引導和推動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建立黨委統壹領導、政府實施、各方分工負責、全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線,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第四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文明行為宣傳計劃和方案;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三)對文明行為促進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

(四)監督有關單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建議和投訴;

(五)引導新聞媒體開展宣傳和輿論監督;

(六)其他促進文明行為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工作計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單位倡導文明行為。第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國家官員、教育工作者和公眾人物應該在促進文明行為方面發揮模範作用。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第七條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公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社區居民文明公約、行業規範和其他有關文明行為規範,尊重公序良俗。第八條在全社會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壹)熱愛祖國,維護國家利益和榮譽;

(二)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自覺抵制邪教;

(三)積極參與全民閱讀,培養良好的閱讀習慣;

(四)養成低碳、綠色的生活方式,節約資源,使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

(五)文明用餐,珍惜食物,適量點餐,合理消費;

(六)文明醫療,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機構管理制度,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七)文明旅遊,自覺遵守旅遊管理規範,尊重當地民俗、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和旅遊設施;

(八)熱情好客,禮貌待客,主動為外賓提供幫助;

(九)誠實守信,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

(十)尊老愛幼,主動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和殘疾人;

(十壹)夫妻和睦相處、相親相愛、和衷共濟,形成良好的家庭文明新風尚。第九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範:

(壹)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商場、賓館、機場等公共場所保持整潔,禮貌用語,小聲接聽電話,不發出任何噪音;

(2)不隨地吐痰、便溺,不在公共場所亂扔煙頭、紙屑、包裝袋等雜物,不從建築物和車輛上亂扔廢棄物,不損壞公共設施;

(3)不要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和區域吸煙。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文明行為規範:

(壹)等候服務時自覺排隊,使用電梯時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行走;

(2)營銷、裝修、婚喪嫁娶、生日、廣場舞、健美操、露天表演等活動中產生的噪聲,不得影響他人的生活、學習和工作;

(三)文明上網,不得編造、發布、轉發含有虛假、低級媚俗內容的信息;

(四)文明祭祀,綠色殯葬,不在城市建成區、林區和風景名勝區焚燒或拋撒喪葬物品。第十壹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交通和文明駕駛行為規範:

(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先下車後上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二)駕駛機動車應當按照道路交通法規使用燈光和喇叭,通過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不得強行變道和擁堵;

(三)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禮讓行人,行人應當在合理時間內通過;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占用機動車道、不逆向行駛、不超速行駛的;

(五)行人不闖紅燈,不亂穿馬路,不翻越護欄;

(6)成年人在陪伴未成年人時,應主動遵守交通規則,起到示範和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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