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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制和邦聯有什麽區別?

美國、俄羅斯、德國、印度、巴西、墨西哥是聯邦制國家,而前蘇聯、波斯尼亞和黑山(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前捷克和斯洛伐克是邦聯式的單壹制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聯合國中的政治美國是國際法的主體,而君主美國不是國際法的主體,聯邦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邦聯國家不是國際法的主體。聯邦國家由各種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而存在。在聯邦國家建立之前,聯邦成員國是享有主權的獨立政治實體;加入聯邦後,雖然不再擁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法律保護。具體有以下權利(但不壹定是全部)(1)修憲(2)維護地區完整(3)成員有自己的民族(4)加入和退出的權利。組成聯邦國家時,聯邦成員國將各自的權力交給聯邦政府,同時保留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聯邦憲法明確規定了聯邦政府統壹行使的權力和各成員國中央政府保留的權力,即聯邦權力來源於各成員國的參與。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現代聯邦制的國家,其他國家如德國、印度、巴西、墨西哥也實行聯邦制。在現代,邦聯壹般指壹些國際區域性組織,如獨聯體、英聯邦、東盟、美洲國家組織等。值得壹提的是歐盟,它是當今世界上最成功的國家間邦聯組織。它越來越顯示出超國家組織的傾向。許多人認為,歐盟現在更像壹個聯邦,而不是壹個邦聯。邦聯也可能存在於某個國家,比如波黑,歷史上美國內戰時期的南方邦聯,也實行邦聯制度。另壹方面,前蘇聯是特殊的。名義上實行邦聯制,但實際上更多地表現出聯邦制甚至單壹制的國家特征。聯邦制和邦聯制是復合國家結構的兩種形式——邦聯制是指若幹主權獨立國家為實現某些共同目標(如軍事、貿易)而形成的松散的國家聯盟。這種聯盟壹般基於條約,而不是憲法。邦聯本身不是壹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它沒有統壹的憲法和法律制度、國家機關、軍事力量、稅收、預算等。各成員國保留自己獨立完整的國家主權,公民只有所屬國家的國籍。邦聯的主要機構是壹個由各成員國代表組成的會議,或由各成員國的民族和政府首腦定期參加的會議。但是,聯邦決議只有在得到各成員國批準後才能生效。邦聯不是國籍法的主體,不允許對外交往。聯邦制——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聯邦組成單位(如州、州、國家等)組成的聯盟國家。),其組成單位原本是獨立的主權國家,為同壹目的與其他國家結盟或加入聯盟國家。聯邦制的基本標誌是聯邦及其組成單位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制度,有自己的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體系,互不隸屬,在各自的權利範圍內進行活動。例如,聯邦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其組成單位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公民擁有雙重國籍,既是組成單位的公民,也是聯邦的公民。在對外關系上,聯邦是對外交往的國際法主體,而聯邦的組成單位壹般沒有對外交往的資格。聯邦制是復合國家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現代最常見的國家結構形式之壹。邦聯和聯邦制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主權國家的聯合體,不同之處在於邦聯不形成新的國家,邦聯形成新的國家。在邦聯制度下,組成邦聯的成員國仍然是擁有完全獨立主權的國家,而在聯邦制下,聯邦組成單位並不完全具備獨立主權國家的要素。補充:聯邦制和邦聯的比較是不壹樣的。首先,它們有不同的含義。聯邦也被稱為“聯盟國家”。它是由若幹成員單位(* * *和國家、州、州等)組成的統壹國家。),如美國、德國、印度等。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了實現軍事、貿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壹種國家聯盟。比如現代的歐盟和東盟,其實就是邦聯。第二,兩者的範圍不同。邦聯範圍小,邦聯範圍大。聯盟中有聯盟,但聯盟中沒有聯盟。歐盟包括壹些聯邦國家,如德國。第三,兩者的機構不同。聯邦有自己的立法機構和中央政府,而聯邦沒有最高立法和行政機構。其主要機構是聯邦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第四,他們的職權不同。聯邦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聯邦的地位高於組成單位,所有主要權力屬於聯邦中央政府。聯邦法律是國家的最高法律,各州的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聯邦法院的判決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各州政府、法院和公民都有義務遵守。參加聯邦的各州可以根據聯邦憲法制定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建立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行使權力,領導下屬各級政府。邦聯的活動僅限於特定方面,其首腦會議的決議只有在成員國批準後才能生效,但不具有法律效力。每個成員國仍然是壹個主權和獨立的國家,擁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外交、軍事和財政權力。第五,他們的國際交往不同。聯邦是國際交往的主體,但有些聯邦國家也允許成員國擁有壹定的外交權利。邦聯不是國際交往的主體,其成員國在內政外交上保持獨立性,成員國仍然是主權實體。* * *相似之處:第壹,從國家結構來看,都屬於復合制。二是在壹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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