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教育法制建設戴本文深入分析了近十年來我國加快教育立法進程的歷史動因、現實動因和國際動因。闡述了中國教育立法的獨特性和突出特點;基於法制建設的系統工程觀點和現實國情,認為要實現依法治國,必須強化人們的現代教育法意識。作者:戴河南大學教育系教授,開封475001-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近半個世紀以來,教育法制建設經歷了壹個艱難而不平凡的歷史過程。如果我們稍微看壹下這個過程,就會發現,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真正啟動,是在198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之後。在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之前,我國尚未頒布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教育法,即頒布的教育行政法規多為臨時性、嘗試性、草案性,缺乏應有的規範性、穩定性和權威性。真正指導教育活動的是教育政策文件和行政命令。1980年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雖然是建國以來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第壹部教育法,但實際上是早在1964年學位、職稱、研究生條例起草組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授予條例草案》。
教育法制化是指國家通過教育立法幹預和調節教育的發展,教育行政部門主要依據法律行使管理職能,教育問題的解決在相當程度上訴諸法律調節領域。總之,教育立法、執法和司法已經成為保障、鞏固、促進和發展教育的重要手段。國家運用法律法規、撥款、規劃、政策引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間接管理教育。但實踐證明,我國教育要法制化,光有立法、執法、司法是不夠的,法律監督也是必要的。執法監督是權力機關為保證法律法規正確有效實施,促進依法行政,履行監督職責的壹種形式。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執法監督的主體,這是憲法賦予的職權。其中壹個思想是執法監督是教育法制化的保障。執法監督可以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行為和現象,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和尊嚴。加強教育執法監督,就是要保證教育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把教育立法的目的轉化為直接而現實的行政行為,從而有效推進教育法制化進程。上世紀80年代末,上海通過地方人大的監督,糾正了三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上海市義務教育條例》的行為。
教育立法是教育法的創制和形成過程,是社會主義教育法制建設的基礎。教育領域有法可依,要求立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及時制定各種教育法,建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比較完備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律體系,使國家的教育活動有法可依。教育立法是教育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管理規範運行的基本依據,是實現教育法制的重要前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主法制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教育立法在國家的立法大潮中脫穎而出,發展成為壹個相對獨立的分支。繼1986頒布我國第壹部義務教育法之後,教師法、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壹批與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表明國家正在逐步從法律上對各類教育活動進行分類,從範圍上逐步明確教育的調整對象和方式,初步形成了教育領域的法律框架,標誌著我國教育開始走向規範化和法制化。這些法律的實施,對調動各級政府、各級學校、師生和各種社會力量的積極性,發揮各方面的潛力,同心同德,想辦法,多辦實事,促進教育事業更好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加強教育法律監督的幾個方面
壹是突出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進壹步引導農民工樹立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做到守法、維權、依法辦事。
二要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把法制宣傳教育融入基層組織和人民群眾的工作、生產、生活中,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良好習慣和社會氛圍。
第三,創新和豐富法制宣傳教育的形式和載體,推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建設。要完善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領導和保障機制,為法制宣傳教育提供良好條件。要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管理,在人員、教材、經費、設施等方面加強保障,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順利開展。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監督檢查,確保本決議的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