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時期中國實行戶口自由遷移政策,因此公民遷移變得非常活躍。65438年6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主管戶口登記,戶口登記制度包括常住人口登記、暫住人口登記、出生登記、死亡登記、遷出登記、遷入登記和變更更正登記等七項內容。還規定:“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批準的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該條例的頒布是城鄉統壹的戶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標誌,也是新中國戶籍制度史上的壹個重要裏程碑。
此後,隨著中國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該制度日趨完善和僵化。1961,公安部將農業戶口和人數統計指標改為“非農業人口戶口和人數”,使“非農業戶籍”和“非農業人口”成為廣泛使用的概念。
1977 1 1 10月,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關於辦理戶口遷移的規定》。《條例》確立的辦理戶籍遷移的原則是:“從農村遷入城鎮(含礦區、林區,下同)的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以及從其他城市遷入北京、上海、天津的,應當嚴格控制。從城鎮到城市,從小城市到大城市,從壹般農村到郊區,城鎮或國營農場,蔬菜隊和經濟作物區都要適當控制。”從此提出了“農轉非”問題,此後又制定了幾項“農轉非”政策。同時,為落實上述規定,公安部向全國各省、市、自治區下達了“農村轉非”的控制指標,即“每年批準由農村遷入城鎮成為非農業人口的勞動者家庭數。不得超過非農業人口的1.5 ‰”。由此,對“農轉非”實行了政策和指標雙重控制的管理體制。至此,以控制公民自由遷徙為特征的新中國戶籍制度已經完成。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正式形成並固化,公民的居住和遷徙自由被人為地從憲法上取消。所有公民被人為地劃分為不可逾越的“農業戶口”和“非農業人口”,城鄉之間的壁壘日益嚴密,矗立在城鄉之間的“戶籍墻”堅不可摧,二元社會結構逐漸形成。胚胎時期的戶籍制度在演變過程中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登記制度;首先是管理制度。中國很早就出現了戶籍。根據甲骨文的記載,商朝開始實行人口登記制度,有“登民”或“登民”的記載,即臨時征召士兵。比如殷墟的甲骨文,比如“辛四蔔,甄,爬掃帚三千,爬程壹萬”,“爬人三千,呼戰”等等。《尚書·托多斯》壹文說:“只有殷代先民有記載和法典”,可見當時是有人頭數的。這可以算是中國戶籍制度的萌芽。西周的戶籍制度創造了原始的人口登記方法。據《李周·秋官·司民》記載:“司民手中的人數比他們自己的牙齒還多。都寫在版裏,爭論他們的國家,他們的鄙視,他們的農村。與他的男女不同,他生於18歲,死於18歲。又三年大比,同數人詔司寇。思寇、孟冬祭思敏之日,獻與王。”國王向它鞠躬,登上天府。”可見當時設立了“司民”這壹有戶籍的官員,將牙齒在8個月以上的人為男孩,7個月以上的人為女孩,按不同性別登記在冊,即“冊本”,按市(市)和鄉(鎮)統計人口(這是我國已知最早的城鄉人口劃分)。此外,每年還要登記人口的出生和死亡,以掌握自然變化,每三年進行壹次人口調查(即“大比”),並在孟冬(農歷十月)上報。因此,周朝就有了戶籍制度的雛形。春秋戰國時期,為了擴大兵源,增加稅收,穩定社會秩序,各諸侯國建立了嚴格的戶籍制度,即“書社制”和“會計制”。“書友會制度”的內容是:25人是1個俱樂部,“俱樂部的賬號寫在領地內。“計數制”是郡和縣長在每年年底前將下壹年的農民人數和稅收做預算,把書放在木制券上,呈送君主。比如商鞅變法規定“四境之內,夫婦天下名,生者寫,亡者割。“秦朝時期,隨著封建制度的成熟,戶籍制度越來越完善,眾所周知,人口的多少已經成為國家的根本。秦始皇十六年(231年前)規定,男性不論是否成年,都要登記年齡。漢代至少每三年進行壹次戶籍登記(有學者認為是壹年壹次),由縣、道官員負責核對登記戶籍,簡稱“案戶比人”或“案比”。案件比對的時間是在當年的中秋月(8月)。當時的老百姓必須扶老攜幼,到縣衙,在朝廷集合,接受主官的考核。戶籍負荷以20-60歲男性為主。為了防止人們為了逃避繁重的勞動而隱瞞不報,政府專門制定了臨時檢查措施。魏晉南北朝魏晉南北朝沿襲了秦漢時期的戶籍制度,實行黃登記、白登記制度。黃籍記載役齡人口,白籍記載流散江南的北方人口。東晉南朝時期,由於戰亂頻繁,戶籍遷移嚴重。為了整理戶籍,進行了壹系列的“切地”,將北方的僑居人口和流動人口統壹納入本地戶籍,加強控制,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隋唐時期實行“失樣”制度,規定人天生黃,4至15歲為年輕,男性中年16至20歲,21至59歲為年老。把年齡從18改為22歲為中學,23歲為丁。國家每年做賬,每三年戶籍。戶口簿壹式三份,縣壹份,州壹份,戶口登記部門壹份。編戶口本時,“縣書記負責老老實實記賬,去州調查,按式建房,農村為壹冊,總寫三通。所有接縫都標有某州某縣某年國籍,州名用州印,縣名用縣印。“案例比較”制度在唐代仍然實行。唐人李習安對《後漢書》的註釋,漢代稱之為“格比”,唐代稱之為“貌讀”。唐代敦煌遺書中有許多關於記名人的特征和疫病的記載。如某人的“右腳跛行”、“耳下小腫瘤”。案例對比後,進行正式登記。原則是每個人都註冊。根據北魏敦煌地區13 (547)年的會計卡,從黃(1-3歲)、幼(4-9歲)到老(60歲以上)、後(殘、殘、病),所有家庭成員、奴婢、養子都進行了登記。這種戶籍格式壹直延續到明清時期。宋元時期,編造宋元戶籍的時間間隔也是三年。”三年壹大比,戶籍,會計。“每次復印三份,壹份留在縣裏,壹份送到州府,壹份送到省廳。”宋代編造五等戶口簿,重點是評戶定戶。到了元代,村社裏還有壹個鼠尾簿,隨時登記戶籍的變動。明朝朱元璋洪武三年(1370)發函,戶部登記天下,戶部貼置。登記的主要內容是籍貫、居住地、姓名、年齡等。為防止假冒偽造,政府將張貼“以字號為附件,以半印印章,部存民貼”的家用貼紙。舉報的方式是當地基層組織“收集了解”當地戶口,再到縣裏。“郡報州,州總報府,府總報布政司,布政司總報本部備案,以考為據。”清朝基本繼承了明朝的戶籍制度。壹開始是三年壹編,後來改成五年壹編。乾隆三十七年(1772),廢除五年戶籍制度,改為“年算”,了解各地戶籍增減情況。民國時期,相繼頒布《戶籍法》(1931)、《戶口普查法》(1947),實行國民身份證制度(1946),建立各級戶政機構。從上面可以看出,歷史上各個朝代都非常重視戶籍,尤其是新舊朝代更替的時候。新統治者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保證稅收,總是帶頭整頓和制定國家的戶籍。東魏喪事以來,“戶籍不準,徭役不齊。”孝景帝下令封戶,“無籍戶六十余萬戶。”明初,洪武源下令整頓戶籍,規定“凡泄漏或到處沖口而出者,準予到其工作的地方打官司,免於無罪,收編為警察。”戶口登記和申報是政府官員的壹項重要工作。編輯這壹段戶籍制度的歷史發展。戶籍管理也是對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謂“合法”,就是政府將其納入戶口本,視為壹個地方的正式居民。他們不僅承擔國家服務,還享有讓子女參加科學研究的權利。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我國就采用“編戶”和“定戶”的辦法管理戶籍。比如居民組織的建立:五為壹軌,十為壹裏,四為壹連,十為壹鄉,五鄉壹軍(齊國);建立“春比賬本、夏比月份、秋比記錄”的戶籍核查統計制度。秦統壹全國後,形成了嚴格的戶籍管理辦法。理論上,國家是戶籍的管理者,但在實踐中,依靠少數地方官員對人口實施具體管理,往往難以達到有效控制的目的。於是,秦政府利用社團組織加強控制,編制武學,“定武學人數,不分男女大小”,“各武學各有所長”,實行“坐制”;“使人無權遷移”,人口流動,應要求地方官員“改籍”。【7】戶籍管理制度相當完備。漢承秦制,戶籍管理再發展。劉邦任命蕭何為丞相,蕭何編纂了《九章律令》,其中《家法》規定了詳細的戶籍管理辦法,戶籍管理在歷史上第壹次得到規範。為了保證戶籍管理的實施,秦漢魏晉時期實行了村制。西漢“十裏鄉居壹亭,亭長;十亭壹鄉,那裏有三個老人,守財奴,遊泳健將。三老漢管教化,夫差管審案收稅,賊禁遊。”[8]東漢“李悝管萬物,善惡告”,“李悝管百家,十家管萬物,民管善惡告獄官”。[9]北魏時期,實行三長制。“五戶設壹鄰,五鄰設壹裏長,五裏設壹方長;就拿村民的強烈願望來說。”[10]為防止喪失國籍,政府嚴禁自由遷徙,並規定未經鄉亭批準和清稅,不得遷徙和變更國籍,違者必究。這樣,基層組織實際上擁有了控制農民遷徙自由的權力。唐代實行農村保障制度,五戶為保障體系,四戶為鄰,百戶為壹裏,五百戶為壹鄉。每個房間都有壹個人。典獄長的職責是負責“按戶口,種農桑,檢非,催人駕稅。”【11】唐律載:“凡與吳保在家中犯罪,明知而不改正者,處死刑壹年;流罪,百杖;罪之徒,杖七十。”戶籍控制變得更加嚴格。到了宋代,實行的是京城保險制度。“十家公司為第壹保障,壹家戶強的人為被保險人;五十家公司壹個大保險,選壹個人當大保險首席;十大保底都保底,大眾選的都保底。”保險公司裏有壹個清單,記錄的是保險公司的戶名。在鮑彤發生的“土匪、殺人犯、縱火犯、強奸犯、疏於管教的人、傳播邪說的人、制造毒畜的人”,所有的鮑彤家庭都“知無不言,言無不盡”。【12】元代實行村社制,50個組織為壹個。明朝是李佳體系或者保甲體系。“百戶為壹裏,十戶多食攤長,其余十戶。”賈凡有十個人。老服有壹個人,第壹個就是第壹個。“[13]任何人離開家鄉壹百裏,都要持有壹份《道路指南》,這其實是壹份離開家鄉的證明。清朝稱為保甲制度,光緒《大清典例:戶部》規定:“府縣城鄉十戶設牌頭,十戶設牌頭,十戶設常寶,每戶出壹張牌,冊名編號。發的時候就標明要去哪裏,進了就查。"那些來路不明的人將被“抓住”並受到懲罰。"如果住戶搬家了,隨時舉報,改門牌號”。實行坦丁入穆後,戶籍編停,保甲制度越來越受重視。民國時期實行戶籍法。1931和1935年,國民黨政府頒布並修改了《戶籍法》及其實施細則。1937年,《嘉寶條例》頒布,全國建立統壹的嘉寶組織,實行“共保”制度。編纂《十五貫》的目的,就是要被善惡的編纂者們說出來。出賣戶口,自住不實,逃離大陸,不負擔地租和稅,都是惡。同樣地位的人,事前不制止,事後不報告,只好坐在壹起,為出逃戶的地租、稅買單。如漢代規定:“瘦民不堪,流放遠。中國家會管,逝者為先。“西晉政府規定,壹旦舉家流亡,父母斬首;北周頒布《刑事訴訟綱要》,規定“隱居五戶以上三頃以上者,必死”;隋朝《隋書刑事誌》規定“老幼難免坐邊,壹人死而逃,坐家”;宋唐時期,離鄉背井的人也是地獄般的待遇,負責戶籍的官員也受到牽連。根據明朝的法律,“凡逃到鄰近州縣躲避官吏者,將被打壹百棍,送回原籍。他的親戚長期掌管,鼓勵官員鼓噪,鄰戶隱於自己人,罪大惡極。"洪武二十七年(1394)三月,他發出通告:"今後,李佳的街坊鄰居和老人,壹定要看到丁柱的事業,彼此有所覺察。出門在外,妳要知道妳在哪裏,妳的生理是什麽,妳在做什麽。如果不知道自己在哪裏,長期不回,老人和鄰居都上不了官頭,動不了兵。“[14]政府通過整頓戶籍和嚴格的“互相保坐”制度來強制民眾,試圖將農民牢牢地束縛在土地上。這種政策確實能起到暫時的效果。但其有效性是建立在人民有壹個相對穩定的生產生活環境的前提下的。壹旦政府和官員敲詐勒索,或者遭遇天災人禍,任何禁令在貧困和饑寒交迫的煎熬下都會成為壹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