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財產的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房地產;
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和其他交通工具;
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器設備等動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衡平法;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特別是流通股;代辦股權轉讓系統;
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保證金;
7.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倉單、提單對應的財產;
8.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基金份額;
9.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
10.強制執行金銀等貴金屬;等待
第二,壹些特殊目標的執行
1,執行唯壹住房。
2.實施無證房地產。
3、執行人將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的。
4、擅自在集體土地上實施建房的。
5.落實租賃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廠房,廠區內的辦公樓、宿舍等物業。在不變更租賃合同的前提下,處置前可告知集體經濟組織,然後在不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現狀處置”。
6、實施無證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房。
7、實行商品房預售。
8.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
9.落實被執行人的撫恤金。
10,實行退休人員養老金或退休金。
11,實行住房公積金。
12,執行和案外人(包括配偶)所有的財產。生效法律文書僅載明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下列財產:
a)存款、股權(股份)、金融產品等。以被執行人配偶名義,婚後以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義登記的財產和車輛,婚後以被執行人及其配偶雙方名義登記的財產和車輛。
B) * * *登記在被執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財產,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被案外人承認屬於被執行人財產或者同意作為被執行人財產的財產。
13,執行子女名下房產。
a)執行法院可以單方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數額較大的存款,或者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登記的房產、車輛或者財產。
b)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的巨額財產的執行。
c)在執行債務期間以子女名義購買的財產。2019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申請第2508號裁定,債務人在明知仍有未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以其子女名義購買房屋並過戶至其子女名下,嚴重影響其責任財產,對債權實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該行為構成對債權人的損害。所以涉案房屋作為家庭財產應當對家庭的對外債務負責。
14.在財付通中實現屬性。
15.執行支付寶裏的財產。
16.在Tik Tok等網絡平臺實現屬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全文
關於對不誠信的被執行人實施限制房地產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全文
被執行人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