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婚姻為目的的贈與,是指壹方為了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予另壹方財產的行為。生活主要包括結婚要的彩禮和訂婚買的鉆戒,在法律性質上是有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上述贈與行為的贈與人在實施贈與彩禮或鉆戒行為時,當事人往往不可能有書面甚至口頭的贈與合同,更不可能在贈與行為中明確表示終止條件。實際上,上述贈與行為附有解除條件(決定不結婚或在壹定條件下解除婚姻關系),是結合社會善良風俗對當事人意誌進行客觀解釋的結果。
上述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特定情況下,因附解除條件,贈與人可以返還。
案例:
戀愛時,女方小王答應的張,如果他要結婚,就先給自己壹輛車作為代步工具。婚後他會以雙方的名義在上海徐匯區買壹套婚房。小送給女友小王壹輛價值1.5萬余元的奔馳車後,小王不願意與小張談戀愛,提出分手。
分手後,小張要求小王歸還車輛,小王不予理會,雙方為奔馳車大打出手。
小杉有話要說: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在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壹旦贈送,壹般是不能返還的。但奔馳轎車價格不菲,送禮人小張以結婚為目的,所以如果最終雙方未能結婚,小王作為受禮人應返還禮金。
2壹般贈與行為
在戀愛過程中,壹方為了表達愛意,增進感情,給予對方財物,或者為對方購買個人物品,屬於戀愛中的壹般贈與行為。
該贈與能否返還,適用合同法關於贈與合同的壹般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有權任意撤銷。《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所有權轉移應當以交付為條件。上述壹般贈與行為,因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標的物交付完畢,贈與財產的所有權已經轉移。
贈與不存在瑕疵時,贈與人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在壹般贈與中,如果財產數量較大、價值較大,或者因贈與或者其他費用造成財產損失壹方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對方全部或者部分返還。如果贈品已經損壞,不存在,可以折價賠償。
案例:
上述案例中,從小張提供的材料中可以看出,在特殊的日子,如5月20日、情人節、七夕等節日,給小王送了特殊金額的紅包或轉賬,如“520”、“1314”、“999”等。分手後,小張主張小王返還轉讓款2.6萬余元。
小杉有話要說:
在戀愛關系存續期間,小張多次在特殊日子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寶等方式向小支付錢款,實質上是小張增進雙方感情、維護戀愛關系的贈與行為。
雙方的贈與合同關系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小張多次給小王錢,小王都收下了。雙方的贈與合同已經實際履行,贈與的金額在壹定的合理限度內,也符合社會交往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因此,小王取得小張支付的款項是有法律依據的。另外,小不能證明紅包的發放是基於結婚的目的,所以要求小王返還26000余元是不可能的。
在我國,婚姻法不保護戀愛關系和婚約,解除婚約和戀愛分手也是雙方的自由權利。
但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系時發生財產糾紛的,如果壹方贈與另壹方的款項為恢復費、醫療費、撫恤金等。,應全部或大部分返還;另外,如果以訂婚、戀愛等名義騙錢。,情節輕微的,應當返還財產,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蕭珊想告訴戀愛中的男女,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頻繁且隨意,壹旦發生經濟糾紛很難認定。情侶之間不要以金錢作為衡量彼此感情的唯壹標尺,在經濟條件允許的範圍內促進和穩定戀愛關系。真正能讓雙方長久走下去的,是雙方的用心和親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