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按照交通信號燈行駛的;
(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按規定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三)在機動車道內行走或者停留的;
(四)跨越、倚靠道路隔離設施;
(五)接車、跳車、追車、強行攔車或者甩車的;
(六)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的;
(七)向車外投擲物品。
行人、乘車人違反其他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五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十元罰款:
(壹)不按照交通信號燈行駛的;
(二)在機動車道上行駛的;
(三)酒後駕車的;
(四)轉彎時未減速、伸手、突然急轉彎的;
(五)下肢非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六)駕駛裝有動力裝置的自行車或三輪車。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其他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二十元罰款。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十元罰款:
(壹)過人行橫道或者過馬路不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三)駕駛摩托車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
(四)摩托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五)車門和車廂未關閉時行駛的;
(六)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七)駕駛時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八)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
(九)駕駛時在道路上拋擲物品;
(十)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十壹)未按規定鳴喇叭的;
(十二)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十三)機動車未按規定放置檢驗標誌或者保險標誌的;
(十四)未隨車攜帶駕駛證或者行駛證的;
(十五)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十六)在同車道行駛時,不按照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十七)駕駛證遺失或者損壞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八)違反法律法規機動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的。
(十九)不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學習駕駛機動車,但教練員應當承擔指導責任;
(二十)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未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誌的。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壹百元罰款,記三分:
(壹)違反禁令標誌、警告標誌、禁令標線、警告標線指示的;
(二)在道路上未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未按規定通行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五)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6)拖拉機載人;
(七)未按規定會車或者超車的;
(八)掉頭時,妨礙車輛、行人正常通行的;
(九)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車距的;
(十壹)遇交警檢查,有機動車駕駛證而出示他人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二)機動車在單位大院或者居民區不低速行駛或者避讓行人的;
(十三)拖拉機未經批準進入禁行道路的:
(十四)機動車噴塗、標註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行駛的;
(十五)道路養護施工車輛、機械作業時,未開啟警示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十六)在交叉路口轉彎時,妨礙已經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200元罰款:
(壹)逆向行駛的;
(二)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繼續通行;
(三)禁止在紅燈、紅叉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繼續通行;
(四)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
(五)未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六)連續駕駛四小時以上未停車或者停車不足二十分鐘的;
(七)遇前方路口交通堵塞,不得在路口外依次等候;
(八)前方機動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超車或者超車的;
(九)在減少車道的路口和路段,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10)載體溢出或散落;
(十壹)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
(十二)違反規定牽引掛車或者不按照規定牽引機動車的;
(十三)在禁止掉頭的地方掉頭的;
(十四)在禁止倒車的地方倒車的;
(十五)不按規定通過鐵路道口、渡口、渡船的;
(十六)運輸超限貨物或者危險貨物時,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的;
(十七)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零部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
(十八)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十九)故意遮擋、汙損或者未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二十)無註冊登記或者臨時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十壹)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或者記分達到十二分時駕駛機動車的;
(二十二)車輛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時,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將故障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的;
(二十三)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後難以移動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示標誌的;
(二十四)在沒有教練的道路上學習駕駛的;
(二十五)駕駛未經檢驗合格的機動車的;
(二十六)違反機動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法律法規,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駕駛人拒絕立即駛離的。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反公路交通管理行為之壹的,處200元罰款:
(壹)不按規定停車的;
(二)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和掉頭;
(三)試駕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四)正常情況下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五)貨車車廂有人駕駛的;
(六)遇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不按規定行駛的;
(七)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的;
(八)車輛發生故障後,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的;
(九)機動車從匝道進入時,幹擾已經在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十)在匝道、加速車道和減速車道上超車;
(十壹)騎行、碾壓道路邊界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十二)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的。公路客運車輛超過核定人數載客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壹)超過核定人數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五十的,處以壹千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其他客車違反規定運載貨物或者其他機動車超過核定人數運載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100元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超過核定載質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30%不足50%的,處以500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滿百分之壹百的,處以壹千元罰款;
(四)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壹百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五)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二千元罰款。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營運汽車時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的,處2000元罰款;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非營運車輛的,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的,處1000元罰款;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期間駕駛拖拉機、摩托車等機動車的,處二百元罰款;
(四)營運汽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的,處2000元罰款;
(五)將非營運汽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1000元罰款;
(六)將拖拉機、摩托車等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的,處200元罰款。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的,對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壹)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二十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二)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七十的,處以壹千元罰款;
(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七十的,處二千元罰款。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以壹千元罰款:
(壹)單位負責人對雇傭駕駛員的肇事逃逸行為不報告的;
(二)修理外觀損壞的車輛,未履行登記記錄義務的;
(三)交通事故發生後,責任人受到責備或者有其他隱瞞交通事故真相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幫助肇事逃逸人逃逸或者隱瞞真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道路兩側擅自增設或者關閉通道、出入口,或者不按照規定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壹)非校車噴塗校車標牌;
(二)沒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人駕駛校車的;
(三)駕駛教練車不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
(四)安裝在高速公路營運客車、貨車上的車輛行駛記錄裝置損壞後未及時維修或者更換,致使無法正常使用的;
(五)機動車違反規定安裝或者使用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或者其他影響交通管理設施功能的裝置的;
(六)車輛違反規定安裝動力裝置或者搭載人員的;
(七)擅自占用、損壞盲道或者損壞、占用人行道的。
有第壹項行為的,責令退賠;有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沒收、銷毀非法安裝的裝置、設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
(二)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的;
(三)非法安裝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九)拼裝或者報廢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
(十)在道路兩側和隔離帶種植樹木等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拒不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清除障礙物的;
(十壹)明知修理的車輛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但修理車輛或者銷售配件的;
(十二)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培訓班)未如實向機動車駕駛考試主管部門提供培訓記錄的。未按規定建設停車場(庫)的,由規劃部門依法處罰,責令補建。停止使用停車場(庫)或者改變停車場(庫)用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從停止使用或者改變用途之日起,處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元的罰款,並責令限期恢復。
擅自設置、停止或者拆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在停車泊位內設置影響機動車停放的障礙物的,處500元罰款。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審批決定或者發放許可證、執照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三)只處罰而不糾正明顯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四)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不及時報告或者不及時整改的;
(五)其他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執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責任制不力的;
(二)對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或不力的;
(三)未赴現場指揮救援,或者因處置不當、搶救不及時,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四)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不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報告,或者故意隱瞞、拖延不報的;
(五)阻礙、幹擾事故調查處理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
(六)其他不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