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受西方國家強加的領事裁判權制度影響時間最長、影響最深的國家。
所謂“在華領事裁判權”,是鴉片戰爭後中國被迫與之締結的不平等條約中,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列強所規定的壹種司法特權。根據這壹特權,任何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國民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無論他們犯下了什麽樣的違反中國法律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或者當他們成為民事和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時,中國司法機關都無權進行裁判,只有該國的領事或其在中國的司法機構才能根據本國法律進行裁判。
1843年,英國在香港設立法庭,並在當年簽訂的《五口通商憲章》中正式規定,涉及英國人在中國的案件由英國自行審判。由此開始了現代的“領事裁判權制度”。
1844中美王霞條約第21條規定,中美之間的刑事案件,按被告原則辦理。第24條規定中美混合民事案件“由兩國官員查明,經公開討論扣押”,看似是聯合審判制度。第25條規定,美國人之間的案件由美國領事處理,美國人與其他國家的人之間的案件由有關國家的官員自己處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
1844中法條約、1847中瑞挪條約、1858中俄條約也有類似規定。1858《中英天津條約》不僅規定了被告主義原則,還規定了“兩國談判必須互相公正裁判”的“聯合聽證”制度。1876《中英煙臺條約》還規定,原告地方官員可以“到審判官處旁聽審判”,如有不同意見,可以“逐條辯論案情”。
除了上述條約,許多西方國家也通過援引最惠國條款獲得了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曾經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有20多個,分別是英國、法國、美國、俄羅斯、德國、日本、奧匈帝國、意大利、比利時、西班牙、葡萄牙、丹麥、挪威、荷蘭、秘魯、墨西哥、智利、瑞典、瑞士、巴西等。中國所有國家享受的這種特權基本都是壹樣的。
在半殖民地的舊中國,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主要包括:
(壹)中國人民與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的國民之間發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國的法院或者領事法院按照被告所在國的法律進行審判。
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同壹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由其所屬國的領事法院審理。
享有領事裁判權的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應根據有關國家之間的協議和法律解決。壹般適用控告主義,即由被告國領事法院審理。
(四)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和無領事裁判權的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以前者為被告的,由其所屬國的領事法院審理;如果後者是被告,則由中國法院管轄。
外國在中國享有的這種治外法權,不僅由駐華領事組成的法庭行使,還由專門設立的法庭行使。比如美國根據1906年國會通過的立法在中國設立法院,在美國司法體系中的地位等同於聯邦地區法院。根據1925的樞密院令,英國在上海設立最高法院,並在上海以外的每個領事轄區設立省法院,由主管領事擔任首席法官。
領事裁判權制度最早於1890年在日本被廢除。隨後,1923年的土耳其,1927年的暹羅(今泰國),1928年的波斯,1937年的埃及。
第壹次世界大戰後,十月革命勝利後,蘇聯、戰敗國德、奧、匈、比利時1928、墨西哥1929先後放棄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從1929年開始,中國政府宣布從1930年起取消所有國家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但是因為帝國主義國家的抵抗而失敗。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和之後,通過了壹系列條約。中國恢復與美國(1943)、英國(1943)、挪威(1943)、巴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4)在中國的合作。丹麥(1946)、意大利(1947)和葡萄牙(1947)國民的司法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人民終於擺脫了帝國主義的壹切特權,包括領事裁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