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量刑情節重合:是指在壹個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定罪量刑時,多個量刑情節並存的情形。比如,在搶劫罪中,行為人是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對於不同類型的量刑情節競合采取不同的適用方法。比如:應分類、可分類、從屬、加減等。;
?(壹)量刑情節的適用方法
(1)禁止重復評價。1.作為定罪依據的事實,在量刑時不再作為量刑情節;2.曾經作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事實,不再作為減輕情節;3.已經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事實,不再作為酌定情節。
(2)全面綜合分析。1.在量刑對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情節時,應當兼顧,同等重視;2.分析每壹個情節,考慮犯罪的基本事實,從而得出壹個大概的結論。
(3)優先申請。在同案多種量刑情節並存的情況下:1,法定量刑情節優於酌定量刑情節;2.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並存時,優先考慮;3.“應該”情節優於“可以”情節。但“可以”情節壹旦被認定為案件的適用情節,就會從法律上的“可以”情節轉化為司法上的“應當”情節;4.犯罪中的情節優於犯罪前後的情節。
(4)重量對等。寬嚴相濟的幅度要根據具體量刑情節的輕重來確定。
(2)同壹方向多種量刑情節並存的適用
這裏的量刑情節相同是指已經確定適用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加重處罰功能的情節。多種量刑情節同向並存是指從輕處罰情節與從輕處罰情節並存,從重處罰情節並存。從寬處罰情節並存包括以下八種情形:多次從輕處罰、多次減輕、從輕處罰和減輕、多次從重處罰、多次免除、從輕處罰和免除、減輕和免除、從輕處罰和免除。顯然,當它與免除情節並存時,其他從寬情節就失去了意義,應當對被告人免除處罰。所以我們只需要區分前四種情況。當第壹種輕刑情節並存時,必須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定刑的輕重,再考慮輕刑情節對量刑的影響。當第二數個減輕情節並存時,必須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定刑的輕重,再與減輕情節相結合。對於社會危害性較小、法定刑較低的案件,有兩個以上減輕情節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免除處罰。第三,在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並存的情況下,還要根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定刑的輕重,考慮是否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四,當加重處罰情節並存時,加重情節的量刑與整個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成正比,即案件的社會危害性越大,加重情節的量刑效果越大,反之亦然。有兩個以上加重情節的,應當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甚至可以判處法定最高刑,但不能轉為加重處罰。
(3)多種不利量刑情節並存的適用
(1)較重情節和較輕情節並存。在這種情況下,壹般應先考慮情節較重的,在從重處罰的基礎上再考慮從輕處罰。第壹,可以在法定刑範圍內確定從重處罰,這不僅有利於達到以罰代刑的目的,而且有助於法官界定犯罪的處罰範圍。然後,可以實現情節較輕,體現刑罰設置的人性化。
(2)加重情節和減輕情節並存。對此,壹般來說,首先要考慮減輕處罰的情節,在罪行對應的最低刑以下決定壹定的刑罰,然後在減輕處罰的基礎上從重處罰。此舉既能充分體現加重情節和減輕情節的作用,又能很好地平衡對量刑的影響,避免了加重情節顛倒順序適用的無意義結果。
(3)加重情節和免除情節並存。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簡單地決定免除處罰。壹般情況下,要先考慮免除情節對量刑結果的影響,再考慮較重情節,綜合平衡兩者對刑罰的影響,不能輕易做到。
(4)較重情節與較輕或減輕情節並存。結合前兩種情況,首先考慮減輕情節,在適用於該罪的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決定壹定的刑罰,然後從重處罰,最後考慮從輕處罰。
(5)加重情節與從輕、減輕、免除情節並存。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各種從寬情節的存在,社會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險性會相應降低,因此可以考慮先合並從寬情節予以免除處罰,並在此基礎上適用從重處罰情節和免除處罰情節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