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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活動。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工作機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省、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等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指定人員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第四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壹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承擔。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應急救援知識普及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宣傳教育長效機制,將防震減災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和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計劃,增強公民防震減災意識。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逐步增加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的投入,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支持符合抗震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和推廣。第二章防震減災規劃第七條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壹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各級防震減災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與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協調資源配置,確保防震減災任務和措施的落實。第九條防震減災規劃公布實施後,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地震、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做好防震減災規劃的實施工作,並及時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第三章地震監測預報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建立多學科地震監測系統,逐步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第十壹條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和本級防震減災規劃,按照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制定本級地震監測臺網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經費和運行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二條大型水庫、江河堤防、油田和石油儲備基地、核電站、高速鐵路等重大建設工程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資金和運行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將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監測設施的建設情況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監測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給予技術指導。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監測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做好監測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並及時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監測信息。第十三條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標誌,標明保護範圍和要求。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

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要求,增建抗幹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建設情況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觀測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提出地震預報意見的,可以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登記並出具接收證明,並及時組織調查核實。第十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強震監測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地震烈度速報系統,為抗震救災指揮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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