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林業草原、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五條河道整治規劃、采砂規劃和行政許可審批,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面積5000平方公裏以上的主要河段和城際界河(含對上市有較大影響的二、二級城際河流);
(二)流域面積5000平方公裏以上的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裏以上不滿5000平方公裏的主要河段、縣際界河(含對兩個以上縣有較大影響的跨縣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裏以上5000平方公裏以下的非主要河段和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裏以下的河流,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4)鴨綠江和省際河流(含省、自治區之間的界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河道整治與維護第六條河道整治包括修建堤防、護岸、疏浚攔河閘壩、泵站等水工程措施,以及堤防綠化、水土保持、河道流量整治、濕地保護、排汙渠道、排汙口疏浚等生態工程措施。第七條河道整治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相關技術要求,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供水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河道整治規劃應包括防洪標準、工程管理、環境評價、河流生態等內容。第八條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組織編制河道整治規劃,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航道的河道整治規劃應當征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河道整治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河道整治規劃制定年度河道整治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條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包括水域、沙洲、灘地(含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和堤防保護區;無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按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管理的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流域面積5000平方公裏以上的河道堤防,其正面和背面壹般不得小於50米。其他河道堤防的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確定。第十二條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征地手續後,為堤防、護堤地、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工程和土地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河道整治需要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劃撥或者調整。第十三條。堤頂、堤防兼作公路的,應當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堤身、堤頂和堤防公路的管理養護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省交通運輸廳制定。
跨越堤頂的各類道路應填築坡道,嚴禁過堤和降低工程標準。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的安全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確保安全運行。
遇有河道水工程損壞或河道淤積,責任單位或個人應負責修復和疏浚。
疏浚的河道應按要求堆放已清理的砂石、淤泥,禁止妨礙河道行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