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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八項規定解讀

《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八項規定》(以下簡稱八項規定)已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於3月24日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6號公布實施。為了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八項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壹、制定“八項規定”的必要性

(1)目前,絕大多數中小用人單位不重視職業衛生工作,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不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基礎十分薄弱。相當壹部分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不知道如何防治職業病。因此,有必要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加強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基礎工作。

(2)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標準較多,內容要求較為復雜,用人單位難以掌握,尤其是壹些關鍵要素,相當壹部分用人單位難以重點關註和執行。因此,有必要對《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法規和標準》的核心內容進行總結和提煉,以利於用人單位掌握和執行。

(3)由於職業健康監管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強,基層監管人員大多沒有從事過職業健康工作,缺乏相應的職業病防治知識和專業能力,監管工作中難以把握重點。因此,要突出職業危害防治的重點要求,便於各級職業衛生監督員實施重點監管,促進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的落實。

可見,有必要制定和頒布壹些重點突出、簡明扼要的規定。

二、術語的解釋

“八項規定”從責任制、工作場所、防護設施、防護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檢查、培訓教育、健康監護等八個方面對所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提出了要求。由“八個必須、八個禁止”組成,225個字。

(1)要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嚴禁不執行法律法規進行生產。

問題:當前,部分用人單位特別是中小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不落實,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不重視職業健康管理,各管理環節職責不清,違法生產現象頻發。針對上述情況,本文提出了相關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第二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壹)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四)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五)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體系;(六)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壹條第二項:未采取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必須保證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嚴禁在職業病危害超標的環境中工作。

針對問題:勞動者長期在職業危害過大的作業場所作業,容易引發職業病。因此,用人單位必須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設備和材料,設計合理的生產布局,設置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嚴格的職業衛生管理,從根本上保證工作場所環境的職業危害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目前壹些用人單位在工藝、技術、設備、材料、生產布局、防護設施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而且工作場所職業危害超標問題比較嚴重。針對這個問題,本文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壹)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壹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三)必須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並保證有效運行,嚴禁不設置和不使用。

針對該問題,解毒、除塵等工程防護設施的有效運行是控制職業危害的根本措施。有的用人單位為了節約成本,不設置,有的用人單位不使用和運行防護設施,成為擺設,導致工作場所粉塵、化學毒物等有害因素超標,有的甚至出現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本條規定對防護設施的設置和運行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治設施。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沒有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關閉。《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未配備職業病防護設施,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第三項:職業病防護設備和應急救援設施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和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和使用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四)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嚴禁發放假冒偽劣防護用品。

針對問題: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是預防職業病的最後壹道防線。現在有的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發放防護用品,或者發放的防護用品質量不合格,防護效果差。壹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甚至購買假冒偽劣產品,因此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防護用品。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未提供職業病個人防護用品,或者職業病個人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5)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必須設置警示標誌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危害。

針對問題:告知勞動者職業危害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設置警告標誌和通知卡是雇主告知其工作場所危險的具體形式。警示告知可以引起勞動者對職業危害的重視,提高其防範意識,進而增強其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的能力。目前,壹些用人單位隱瞞職業危害,往往導致勞動者無法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作業或操作。本條規定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危害警示和告知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公告欄,公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五條規定,“有或者無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操作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警示標誌規定》(GBZ158),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中文警示說明等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措施。在存在或產生劇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按照《劇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GBZ/T203)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劇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包含劇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和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和警示標誌。"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壹條第三項、《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六項:未按要求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八項、《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第七項: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6)職業危害檢測必須定期進行,嚴禁弄虛作假或漏檢。

針對問題: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定期檢測,是用人單位掌握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及其程度,檢驗職業病防護措施有效性的主要途徑。目前,部分用人單位不依法開展定期檢測,部分用人單位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串通舞弊。本條規定對定期檢查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檢測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檔案,定期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壹次職業危害檢測。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第四項:未按照規定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七)勞動者必須經過職業衛生培訓,嚴禁未經培訓或未經培訓上崗作業。

針對問題:做好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是幫助勞動者樹立職業病防治意識的重要舉措,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目前,壹些用人單位不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勞動者上崗。本條規定對職業衛生培訓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定期的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壹條第四項: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接受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其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監督措施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必須組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建立監護檔案,嚴禁不體檢不歸檔。

針對問題:用人單位通過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上崗中、上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盡早發現職業禁忌癥和疑似職業病,盡早采取措施,避免對上述人員造成進壹步傷害;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勞動者診斷職業病的重要證據。目前,壹些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不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本條規定對這兩項工作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未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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