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訂)

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責任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制定綠色生產和消費政策措施,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經濟和綠色金融發展,鼓勵合理利用資源,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和清潔能源產業,建設資源節約型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第五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支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環境保護和環境汙染治理。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體系,推進環保設施社會化運營、環境咨詢、環境監理、工程設計、認證評估等環保服務,加快環保產業園區建設。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主管生態環境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財政、公安、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和草原、衛生、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資源保護和汙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負有下列環境保護職責:

(壹)督促本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環境違法行為;

(二)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妥善處理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環境違法信息和環境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理環境汙染糾紛和環境投訴;

(三)組織農村和居民區的環境綜合整治,做好汙水和垃圾的集中收集和處理;

(四)落實禁止焚燒稭稈的政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稭稈綜合利用工作;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畜禽汙染防治工作;

(六)加強環境保護宣傳,組織各種形式的環境保護社會宣傳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保護職責。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監測制度,對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改善環境質量的情況進行監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和本級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可以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單獨進行,也可以邀請監察機關共同進行。第九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第十條省、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第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清潔生產、綠色供應、資源循環利用等措施,改變生產經營方式,保護環境。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預防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依法主動公開環境信息,履行汙染監測和報告等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十二條公民有環境保護的責任和義務,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有權舉報和監督環境違法行為,提出環境保護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三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獎勵制度,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十四條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逐步建立和實施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下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下達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市人民政府將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環境保護目標分解到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壹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上壹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未完成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作出說明,提出整改措施並負責落實。

  • 上一篇: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麽辦?
  • 下一篇:路政個人工作總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