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的造價管理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確定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省、市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機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的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不得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眾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限制會員開展合法的經營活動或者參加其他社會活動。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建設工程全過程、分階段合理編制確定,並按照建設程序進行有效控制。
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控制設計預算,設計預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以下內容:
(壹)估算指標和概算指標;
(二)預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費用定額及標準;
(三)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的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和市場價格;
(四)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五)工程造價信息;
(六)國家和省頒布的定價辦法;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估價依據。第八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並向社會公布。
省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結合本省建設工程的實際需要,及時組織編制、修訂和補充定額項目、定額單價表、工程造價指數和結算規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藝、新結構、新技術的補充定額項目,為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提供依據。
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應當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查和整理與建設工程相關的材料、機械、設備和服務的市場參考價格信息,為工程造價活動提供參考。第九條施工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參照國家和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編制企業施工定額。
企業建設定額中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第十條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參考投資估算指標以及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並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在投資估算控制下,設計概算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及其他相關計價依據進行編制,並按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三)建設工程施工階段應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設計預算範圍內,根據批準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工程定額、計價規範等相關計價依據確定。
(4)建設工程的工程結算應以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發包人和承包人認可的有效文件為依據。,由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經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後確定。建設工程結算審核確定後,發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和工程竣工決算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和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