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第二章農業機械的鑒定與推廣第六條農業機械新產品正式投產前,應當經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產品檢測機構檢測,並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或者機械工業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農產品新產品的鑒定應當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以農業機械生產單位制定的企業標準為依據。
企業標準應由生產單位報技術監督部門、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和機械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農業機械銷售第七條銷售農業機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農業機械銷售者,下同),應當具備與山東省農業機械相適應的保管、維修條件和檢測儀器,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銷售業務。第八條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其他產品標識。
對實行生產許可、推廣許可和售前檢驗制度的農業機械,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在供應商提供相關證明後購買。第九條對涉及人身安全和對農業生產有較大影響的農業機械實行售前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
農業機械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檢驗合格。
售前檢驗的農業機械種類按照省技術監督部門公布的檢驗目錄執行。第十條舊農業機械實行牌證管理,農業機械銷售者必須持有相關牌證和憑證進行交易,並按照省有關規定辦理過戶手續。
出售舊國有農業機械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禁止交易達到報廢標準的舊農業機械。第十壹條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業機械交易市場進行行業指導,並對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舊農業機械交易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計劃由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經技術監督部門批準,並由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三條農業機械銷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農業生產資料銷售的有關優惠待遇。第四章農業機械的使用第十四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脫粒機、小型農業糧食加工機械、農用推土機、農用挖掘機、農用鏟運機、農用三輪車、農用小型飛機和8.82千瓦以上(含,下同)的農用柴油座機,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實施牌證管理,其中拖拉機上道路行駛的號牌,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根據公安部門的委托進行管理。第十五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使用單位或個人必須向縣或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申請辦理農業機械登記、牌證及相關證件。使用小型農用飛機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申請辦理農業機械登記、牌照及相關證件。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農業機械登記、牌證和相關證件,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第十六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定期參加安全檢驗。只有通過檢查的才能使用。第十七條農業機械報廢標準由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省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報廢農業機械的處置辦法由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八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駕駛人員和操作人員,必須經農業機械專業技術培訓單位培訓,持畢業或者結業證書參加縣或者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組織的考試,取得駕駛證和操作證後,方可操作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駕駛員和操作員培訓單位必須經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確認,並接受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的監督。第十九條農業駕駛人員和操作人員必須執行本省有關農業機械安全操作的規定,並接受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的安全監督檢查。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統壹標誌,出示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