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方過程
武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長與欽差大臣劉基商議律令。12月,匯編了430部法律,包括285部法律和145項法令。同時發布直接釋法解釋法律含義洪武六年十壹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書劉等人依據該法詳細制定《大明法》。次年二月完成,在世界各地頒布。其仿唐律共分十二章,如魏班、鬥訟、詐偽、雜律、捕死、破獄、名案等。三十卷,606篇。22年後,又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名例法則在文章的最上面。按六職分為官、戶、禮、兵、刑、工六法,共30卷460條。傳統的法律文體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三十年五月重新頒布,同時規定廢除其他標語牌和禁令,獄刑以此為準。因為朱元璋禁止繼承人“變亂”,所以這次重新頒布了《大明法》,到了明末也沒有修改。如有變通,會頒布詔令或制定法規輔助法律。弘治十三年(1500),關於求刑的規定有279條。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加376篇。萬歷十三年(1585)重修,增382篇。從此法與例並行。
基本內容
包括:名例之法,共47條,是全法的綱領。著名的例子是犯罪名稱和法律的縮寫。規定了不同等級、不同犯罪行為的量刑基本原則。其中“五刑”規定了五種刑種,即摑、棒、行、流、死;在“六律”的具體規定中,還有其他刑罰,如年死、流放邊遠地區、遷徙、刺青等;“十惡”第十條規定了十種所謂“常赦非原”的重罪,如謀反、陰謀、叛亂、惡逆、輕率、不孝、不和、不義、內亂等。集中體現了明律維護封建統治和正統的階級本質。“八議”即議親(皇親)、議過去(皇帝晚年)、議功德、議能力、議勤奮、議貴族(壹品及三品以上的文武官員、二品以上的散官)、議賓客(繼承前代後為國賓者),決定了皇室、貴族、官員的法律特權。這八種人犯罪,法律部門無權過問。他們必須被密封,並從上層法院。但與前代相比,明律八議中的文武官員特權有所下降。
官法由官制和公式兩卷組成,共33條。主要規定了文武官員應遵循的職能規定和公務職責。其中的“大臣精於選官”、“文官為官”、“結交朋黨擾亂國事”、“結交官吏”、“擅改亂法”等死刑條款,是明代律所所獨有的,反映了明代君權中央集權日益加強、封建專制的歷史特點。
《家法》共分七卷,分別是《家務》、《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場》,共95篇。這部法律是人口、戶籍、宗族、農田、稅收、徭役、婚姻、鈔法、庫法、鹽法、茶法、礬法、商稅、外貿、借貸、市場等社會、經濟、人身關系和婚姻民事內容的立法。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大大增加,課程、錢債、市場資本等專條反映了明代封建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的進壹步發展。在土地制度、稅收制度、人身依附關系、宗法制度等方面也有時代特征。對私有土地的所有權沒有限制,但嚴禁“騙地”;允許賣地,但規定賣農田房必須納稅超砍,嚴禁正常賣地之外的土地兼並。與錢糧有關的犯罪比唐代嚴重,但“漏戶口”、“非法經營”、“異財”、“喪嫁”、“嫁卑”等罪較輕。此外還規定,老百姓不得蓄奴,地主不得隨意對待佃戶轎子,佃戶只做“以少辦事”之禮(即以弟為兄)。
《禮法》分兩卷,祭祀和禮制,共26條。這部法律是祭祀天地、宗廟、國家、山川,以及君臣、父子、夫妻之間各種禮儀的法律規定。在法律上,除了“留難朝見”、“阻斷上書”、“假送邪神誤導民眾”等直接侵犯皇權的行為外,其他行為(有的還是“十惡”)大多是次要的,如“誤合禦藥”、“誤作禦飯”、“誤作船”。“不哀父母喪夫”也是“十惡”,只是行為之罪。
《戰爭法》共分五卷,分別是《宮闈》、《鄭君》、《關津》、《穩牧》、《驛站》,共75篇。這部法律是關於軍事的立法。針對軍事人員的犯罪是嚴重的。除了在名例法中增加“軍官犯罪”和“官兵犯罪不脫逃”之外,重新設立這壹專條。
《刑法》共十壹卷,包括賊與賊、人命、打架、責備、訴訟、受賄罪、詐騙罪、強奸罪、雜犯、捕死、判刑等,共171條。它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和刑事犯罪的訴訟、追訴、審判原則,是整部法律的重點。其中“謀反”、“大逆不道”、“作妖書說惡語”、“強盜”、“官吏受賄”、“強奸”等罪名都較重。比如“謀反大逆”罪,《唐律》規定我將被斬首,父子十六歲以上者將被扭絞;按照明律,我是“年中處死”,我的祖父、父子、孫子、兄弟、同居者,不論姓氏不同,叔伯兄弟之子,都是十六歲以上斬首;罪惡得財的“強盜”,不分人頭,壹律斬首;“官員受賄”罪在比唐的起點要低得多,這是明代的死罪。此舉意在加大對直接違反封建統治的犯罪的懲罰力度。同時,對“兒孫違背宗教命令”、“兒孫告祖父母、父母”、“通奸”以及員工打罵、強奸、告主人等間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有所降低。
《工會法》分為《營造》和《河防》兩卷,共十三條,是關於工程建設、政府建設、河防、道路橋梁的立法。關於產業法設置的專文是明朝獨有的。
此外還有喪圖和五罰圖。
主要特點
《大明法》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雖然它以唐律為基礎,但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所發展。形式上,結構更合理,文字更簡潔;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訴訟方面的立法更加充實;在定罪量刑上,體現了“輕則天下”、“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與儀式、習俗教育有關,定罪比較輕;盜賊和小偷以及金錢和食物等相關事務被定罪。”其法律結構和量刑原則對大清法律有很大影響。
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他壹生“苦幹苦思近二十年”的經驗總結,是他反復修改、“抄了七稿”、精挑細選的“非刊典”。他把它視為維持朱明王朝長治久安的法寶。為了將《大明法》貫徹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朱元璋還收集了官民“犯罪”的事例來解釋法律。洪武十八年,大高出版,次年,大高續版、三版出版,二十壹年,大高尚武大臣頒令,令全國官兵誦之。其目的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宣傳,使廣大人民群眾服從封建統治。
《大明法》是中國明朝的壹部成文法,由開國皇帝朱元璋總結歷代執法經驗教訓,詳細制定。
在制定之初
按“明史?《刑法誌》,元二十五年(1365),朱元璋占領武昌後,開始討論制定法規。1367年,朱自稱吳王,任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主簿,編輯修改律令。同年年底,成文法完成,法令145條,法律285條。(明中葉以後,有規定。萬歷時,舒華的《刑部尚書法》為正文,例為註釋,法規壹致,故令不再使用。)此外,還修改了法律法規直接解釋,對適用於人民群眾的法律法規條文和違法違規案例進行分類編輯,下發各縣。洪武六年(1373)冬,朱元璋命刑部尚書劉再次修法,次年成書。經過實際考察,又經過三次修改、增刪,《大明法》於洪武三十年(1397)正式頒布,作為各級司法部門量刑的依據。
內容
《大明法》共30卷,包括五刑(摑、棒、徒、流放、死罪),十惡(謀反、陰謀、造反、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以及。這種作為六律總綱的六部制安排,承襲了元以來,在外觀上與唐律有所不同,在內容上也有諸多變化。又增加了壹項“叛徒”,這是上壹代沒有的。在量刑上,壹般是犯罪較輕的減輕,犯罪較重的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階級內部的訴訟,後者主要指針對叛亂、造反等民間動亂的嚴厲措施。禁止“漢奸”、“與近官交朋友”、“談臣之德”,體現了明初朱元璋防止手下官員奪權、與黨交朋友的集權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源於《唐律》,其中的摑、棒、徒、流、死五種刑,是所謂的常態刑,其他的如雜罪、砍頭、勒頸、遷徙、充軍、連枷、刺青、贖身、死刑等。,都是自己承擔的。所謂朝廷棍棒,由朱元璋付諸實施,其他大明法律沒有規定的其他殘酷刑罰也層出不窮。至於金逸瑋的“監獄傳票”,它殺死的人最多,造成的傷害也最大。後來,東廠、西廠、內廠相繼建立,嚴刑峻法,愈演愈烈,直至明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