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在邊境設立的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
(二)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站;
(三)邊境口岸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指定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機關。
除上述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在邊境口岸設立檢查站或收取“搭便車”費用。第四條省物價、財政部門是邊境口岸收費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價格、財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邊境收費行為和收費收入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審計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邊境收費實施審計監督。
口岸管理、外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邊境收費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邊防檢查費按照下列標準收取:
(1)雲南省邊境地區境外邊民出入境通行證,每證10元,每證附送簽證0.3元;
(二)境外邊民當日入出境入境卡,每卡0.3元;
(三)口岸外邊防檢查和監護費,每人每天50元;
(四)《機動車出入境檢驗卡》(當日多次有效);
1.4噸貨車每輛4元;
2 .小型車輛、客貨車輛、手扶拖拉機,每輛2元;
3.摩托車、木船每輛1元;
(五)《機動車輛出入許可證》(有效期為同壹天多次進出)每本2元;
(六)《船舶航行檢查證》(有效期只限往返瀾滄江壹次)每張50元。第六條邊貿收費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壹)邊境口岸建設費按邊境貿易出口貨物營業額的1%收取;
(二)貨物過口岸管理費按壹般貿易進出口貨物貨值的2‰收取;
(三)邊貿管理費按邊貿出口貨物營業額的2‰收取。
邊境口岸建設費、口岸過境管理費、邊境貿易管理費由邊境口岸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指定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機關征收,存入所在市縣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當地邊境口岸建設及相關配套建設。第七條邊境口岸海關收費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的全國海關系統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
邊境貿易中進出口商品檢驗、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國境衛生檢疫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的有關收費文件,結合本省邊境口岸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另行發布。第八條除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外,確需設立和調整收費項目的,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審核批準;確需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的,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審核批準;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省級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權批準設立和調整收費項目或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第九條邊境口岸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收費票據、年檢和票據查驗制度。收費單位必須持有邊境口岸所在地地級以上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專用收費票據。
無收費許可證、使用未經年檢的收費許可證、擅自設立和提高收費標準或者擴大收費範圍、不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收費專用票據的,繳費人和個人有權拒絕並向物價、財政部門舉報。第十條國境口岸查驗單位應當依法獨立履行查驗職責,誰查驗誰收費。不重復檢驗,不重復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檢驗。
有條件的地方,對同壹被檢查物不同用途的檢查,由當地政府統壹組織,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範圍和標準收取費用。第十壹條動植物檢疫、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實施檢疫和檢驗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對應當檢驗的項目,壹個部門已經收取檢疫檢驗費的,其他部門不得重復收取檢疫檢驗費。
進口食品、農產品的檢疫,對有可能直接危害動植物健康的物品,由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檢疫費用;對可能直接危害人體健康的物品,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負責收取檢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