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依法積極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平對待、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加強服務、完善管理的原則,將農民工求職就業、子女就學、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和社會保險等納入當地公共服務和管理範圍,為農民工進城就業提供幫助和創造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組織農民工勞務輸出和保障留守兒童權益的工作,為農民工提供服務。?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農民工工作。?第七條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農民工,剝奪或者限制其就業權利,侵犯其人身自由和尊嚴,侵犯其勞動權益。?
用人單位應當公平對待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第八條農民工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投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行政部門對農民工的投訴應當依法處理,不得推諉或者拖延。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投訴,應當轉交具體受理部門,並書面告知投訴人。?第二章就業服務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城市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納入當地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統壹的就業政策、市場服務和資源管理的就業體系,為農民工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對農民工就業設定專項登記事項和限制,不得對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設定行政審批,不得幹涉農民工自主合法就業,不得對農民工設定收費項目。?第十條農村剩余勞動力較多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有組織地安排勞務輸出,與輸入地人民政府建立就業信息聯系制度,對農民工進行維權、法律知識、城市生活常識、求職擇業等方面的宣傳和引導,增強其守法和依法維權的意識。?
農民工較多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建設零工市場和配套服務設施,為農民工求職創造便利條件,加強對零工市場環境衛生、疾病預防、維權和治安防範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第十壹條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就業服務網絡,發展各種就業服務組織和設施,為農民工就業提供服務。?
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
經營性職業中介機構為農民工提供職業中介服務,應當公平合理收費,公開收費標準,並事先向農民工說明中介服務費的收取和退還條件。第十二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納入當地職業培訓計劃,開發符合農民工需求的職業培訓項目。?
建立政府、用人單位、個人共同承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政府承擔的培訓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三條勞動保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適合農民工的職業技能鑒定和評估,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需要,對招用的農民工進行職業培訓,培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第三章勞動就業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並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合同條款應當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形式、支付時間等。?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其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