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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保護文化市場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市場,滿足社會文化生活的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是指下列文化經營活動:

(壹)藝術表演團體、演出場所、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員個人的營業性演出,以營利為目的的時裝、模特演出,商業性團體演出和民間藝人演出;

(二)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商業放映活動,社會服務業的錄像放映活動;

(三)歌廳、舞廳、音樂茶(餐)席、卡拉ok廳(含餐廳、洗浴場所附設的卡拉ok廳)、夜總會、電子遊戲廳、臺球廳、遊樂場、綜合娛樂廳(宮)等新興文化娛樂項目的經營活動;

(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活動;

(五)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藝術品購買、銷售、租賃、經紀、進出口業務、鑒定、評估、商業展覽等服務,以及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和服務;

(六)依法允許進入市場的文物經營活動;

(七)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禮儀慶典活動;

(八)電影發行和商業放映活動;

(九)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經營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三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堅持繁榮與管理並重的原則;鼓勵和倡導適合大眾消費的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產品和文化娛樂活動;禁止淫穢、色情、精神產品和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公共道德的文化娛樂活動;促進文化市場繁榮和健康發展。第五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相互配合,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的制度和規範;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權限審批和發放相關許可證;

(四)培訓文化市場經營者和管理者;

(五)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六)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由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事項。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

負責文化經營場所的治安和消防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治安和消防規定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負責依法對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登記並核發營業執照,查處違反工商管理法規的行為。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在文化市場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檢舉揭發違法經營活動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七條文化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審批第八條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開業。第九條文化行政部門必須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審批文化市場經營項目,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律法規對辦結期限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第十條文化市場經營者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營項目或經營地點,必須事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並變更許可證;文化市場經營者停業、歇業時,必須到原審批機關備案,交回許可證。

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改建、擴建、合並或分立時,其經營者必須事先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審批,領取新的許可證。第三章經營第十壹條文化市場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經營場所公示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許可;

(二)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培訓;

(三)按照批準的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四)不得以色情或變相色情的形式提供服務;

(5)禁止賭博;

(六)無噪聲擾民、汙染環境和妨礙交通;

(七)照明、音響、消防、衛生等業務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得封閉和重疊包廂;

(八)依法繳納稅費;

(九)遵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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