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制定統壹的采暖費報銷法規,邊肖已編制了《北京市采暖費條例》。
北京市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熱補貼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推進我市供熱體制和職工采暖費改革,改變住房采暖費補貼方式,理順供熱單位、供熱職工及其所在單位之間的關系,保障我市職工冬季供熱工作順利進行,確保職工冬季使用清潔能源供熱。根據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環保總局等八部委《關於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程健[2003]148號)的改革指導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補貼範圍
第二條凡在本市居住並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口的職工,其住房經職工所在單位認定符合房改政策,無集中供熱設施,采用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的,經核實後發放職工住房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補貼(以下簡稱“自采暖補貼”)。
第三條清潔能源分戶自供熱模式,是指近幾年新建居住建築竣工時,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或者按照舊居住建築統壹改造控制大氣的要求,每戶單獨使用氣、電、油等清潔能源(煤爐除外)的冬季供熱模式。
第三章供熱住宅備案及查驗證明。
第四條新建住宅小區和舊住宅小區的管理責任單位(房地產開發商、物業管理部門和物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住宅小區確認手續:
1,物業管理單位向區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對申請;
2、由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或改造的批準文件並進行現場核對,報市供熱管理部門備案;
3.物業管理單位向自熱居民出具區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單位認可的核查證明;
4.自熱居民需持本市城鎮居民戶口和房屋租賃或產權的合法證件到物業管理單位取得核查證明。
第五條出具鑒證證明的行政管理部門和物業管理單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個采暖期核查並出具壹次核查證明,核查證明復印件無效。
第四章補貼標準
第七條基本補貼標準
自熱補貼基本補貼為每個采暖季每個職工470元。
第八條附加補貼標準
行政和事業單位職工所有補貼為自熱補貼和附加補貼,每個職工根據北京市房改辦(2003)078號文件確定的住房建築面積標準按下表計算;增加企業和部分補助事業單位職工自熱補貼,每個職工參照行政和所有補助事業單位職工自熱補貼由單位自行確定。其中,經房改部門批準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的企事業單位,可按批準的面積標準計發。(見表1)
第九條根據北京市房改政策,有集中供熱的住房其中壹套建築面積不達標且新增住房,符合職工自供熱補貼範圍界定條件的,可按建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領取面積不足部分的供熱補貼。
有集中供暖的房屋建築面積超標,另壹套房屋符合職工自熱補貼範圍界定條件的,只能選擇壹種方式。
用煤爐取暖的壹套住房與另壹套住房符合職工自熱補貼範圍界定的條件的,只能選擇職工冬季取暖補貼(即“燃煤費”補貼)或職工自熱補貼中的壹種方式。
第五章資金渠道
第十條行政機關和各補貼事業單位職工自熱補貼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十壹條事業單位職工自熱補貼部分按經費渠道安排。
第十二條企業符合房改政策的清潔能源自供熱補貼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條單位退休人員清潔能源自供熱補貼,按照現有資金渠道解決。
第六章各部門職責
第十四條市行政主管部門是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物業管理單位的清潔能源分戶自供熱職工住房申請進行審核、審批和備案,並制定統壹的文件格式。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負責在本級行政機關(含民主黨派、工人、青年婦女等社會組織)和各補助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職工自熱補貼財政預算資金;負責按資金渠道在同級補助的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職工自熱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清潔能源家庭自熱職工住宅的物業管理單位為符合條件的職工申請核證作出具體規定,並對物業管理單位實施有效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房改部門負責對采用貨幣化分配方式核定的企事業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進行認定。
第十八條人事部門負責監督行政事業單位落實職工自熱補貼政策。
第十九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落實自熱補貼政策。
第二十條自熱補貼的企業所得稅抵扣和個人所得稅問題,由稅務機關負責核定和解釋。
第二十壹條監察部門負責查處違反國家和北京市職工住房改革有關政策,虛報、瞞報和變相騙取財政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其他由有關部門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從取暖費補貼中列支的科目是“人員經費——津貼——其他津貼——取暖費補貼”。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嚴格審核職工交付的當年鑒證證明,同時審核職工提供的房屋租賃或者產權合法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根據各部門的職責進行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3年6月11日起施行。
取暖費報銷需要發票,報銷人提供身份證明。如果妳的情況很復雜,我們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