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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娛樂餐飲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2006年修正)

第壹條為了加強娛樂、餐飲、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娛樂、飲食和營業性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娛樂、餐飲、服務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和本條例行使職權。第四條下列娛樂、餐飲、服務場所應當在開業後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壹)營業性娛樂場所;

(二)設立包間經營飲食場所的;

(三)設立按摩項目的經營服務場所。

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的,應當在7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第五條營業場所應當向公安機關備案下列內容:

(壹)單位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經營範圍和娛樂項目;

(三)營業場所和設備情況;

(四)衛生和消防安全措施。第六條娛樂、餐飲、服務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應當對本經營場所的治安管理承擔下列責任:

(壹)遵守和執行治安管理法律、法規;

(二)教育在本營業場所服務的從業人員,負責監督其遵守治安管理法律法規;

(三)發現經營場所內有賣淫、色情、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查處;

(4)營業場所發生災害事故時,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營業場所內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第七條娛樂、餐飲、服務場所招用員工,應當查驗和登記被招人員的身份證,屬於流動人口的,還應當查驗暫住證;沒有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的,不準招用;招聘保安人員應當接受專門培訓。第八條電子遊戲廳不得經營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遊戲機型。

禁止利用電子遊戲機賭博和傳播淫穢音像。第九條營業場所服務人員不得從事賣淫、色情陪侍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為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提供條件。第十條消費者不得從事嫖娼、接受色情陪侍、賭博、吸毒、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攜帶槍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第十壹條公安人員對娛樂、餐飲和服務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兩人以上,並出示《治安檢查證》;否則,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三條凡在營業場所內發生賣淫、嫖娼、賭博和色情陪侍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對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二)提供和接受色情陪侍的,處3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色情陪侍活動的營業場所,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第十四條被處罰人和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場所負責人對本條例的處罰不服的,應當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行使權利。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娛樂、餐飲、服務場所;不得在經營場所為非法經營活動提供保護。

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公安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七條《公安檢查證》由省公安機關統壹印制。第十八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公安機關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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