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林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履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職責。第五條評估和監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進行評估,並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情況。第六條本市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委員會,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統壹領導和統籌協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委員會的組成和議事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宣傳引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文化旅遊宣傳、普及保護知識、增加公益體驗等活動,增強公眾保護意識。鼓勵建立宣傳誌願者隊伍,引導公眾有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第二章保護對象和目錄第八條保護對象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包括:
(壹)以遼陽明清古城區和滿鐵站前附屬區為代表的歷史城區,與歷史城區相依的山川勝境;
(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3)以白塔歷史文化街區、棠湖屯歷史文化街區為代表的歷史文化街區,以青年大街為代表的歷史地段;
(四)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歷史建築;
(6)工業遺產;
(7)文化線路和文化遺產聚集區;
(八)古樹名木、古井等歷史環境因素;
(9)以傳統地名、遼寧(遼陽)鼓樂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十)其他應當保護的對象。第九條歷史地段的認定標準和程序未被認定為歷史文化街區,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區域,經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委員會審議,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文物部門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後,可以認定為歷史地段:
(壹)傳統街巷保存完整或者傳統風貌建築集中的區域;
(二)保留能夠真實反映本市古代、近代等歷史時期民族和地方特色的遺存豐富的區域。
法律法規已確定為標準的,從其規定。第十條保護名錄的要求和程序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
國家、省、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或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其他保護對象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文物部門組織專家評估論證,經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列入保護名錄。
對已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因不可抗力造成滅失或者嚴重損毀,或者保護等級、保護類型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批。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位置、權屬、歷史沿革和價值,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預保護制度在市、縣(市)人民政府開展的歷史文化資源普查中,或者在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線索中,發現有壹定保護價值但未列入保護名錄的歷史文化資源,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確定為預保護對象。需要采取預保護措施的,應當書面告知預保護對象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保管人。
自作出預保護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啟動列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的預保護對象的申報程序。預保護期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檢查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拆除預保護對象。自作出預保護決定之日起12個月內未列入保護名單的,預保護決定自動失效。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預保護給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