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林權法律規範

林權法律規範

(壹)林權現象的出現中國法律明確規定森林資源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但在具體的管理和經營過程中,客觀上存在著林農、林場職工等各類非所有者利用森林資源並獲取利益的事實,尤其是在森林資源是當地群眾主要收入來源的林區。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社會觀念,這些利益可以認為是“特定主體對於某種行為的資格與否”,因此在長期實踐中逐漸發展成為權利現象,如所謂的森林采伐權、森林資源征收權、森林資源補償權、景觀開發利用權、森林資源抵押權等。這些權利現象作為民事利益的具體體現,在現實中存在和運行。誠然,我們不能絕對地說法律只保護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其中“民事權益”是指民事權益。然而,這些要合法化的民事利益往往不明確,法律保護和救濟的途徑不足,難以抵制行政權利的幹預,容易導致法律調整的錯位。可見,林權法律問題來源於實踐,在立法上對林權及其行使規則進行有效規制是現實需要。

(2)審查現行法律中的相關規範。

我國沒有壹部法律完整、明確地界定林權的內涵和外延。現行法律中關於森林、林木、林地或森林資源權屬的規範,散見於不同法律部門、不同效力層次的規範性文件中。對這些規範的審視和反思,有助於我們正確理解和科學界定林權的概念。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該法第二十三條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土地承包經營權”壹章沿襲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內容。該法第124、12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農民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承包經營”。同時,該法第127條重申了各級政府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從字面解釋來看,從《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的上述規定可以推斷,“林權”即“林地承包經營權”,即林權是對“林地”的權利。

2.《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防護林和特種林的經營者有權獲得森林生態補償。”這是我國現行法律中與“森林”相關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配的最直接依據,許多學者在討論林權法律問題時也以此為法律依據。但森林法只是原則上規定了森林資源和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而森林法實施條例並沒有具體規定森林法的上述規範對象。《條例》第15條中的“經營權”、“收益權”、“補償權”均指向“森林”,不涉及“土地”。同時,“經營權”、“收益權”、“補償權”並不壹定涵蓋所有“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與“林權”相關的規範並不完全壹致,不能從中得出林權的含義和內容。

3.林業部發布的《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森林、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的爭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依照本辦法處理。”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林業部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這壹規定表明,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理解的林權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兩個方面。這個推論在林業部《森林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中得到了印證。

  • 上一篇:董事會座談會紀要
  • 下一篇:如何發揮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優勢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