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森林草原防火的監督管理,承擔本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責任的規定,做好本轄區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理措施的規定,協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草原防火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考核體系。
對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森林草原防火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設備。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預防森林草原火災和報告火災的義務。第二章森林草原防火組織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森林草原防火區的經營者負責其經營範圍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承擔森林草原防火責任。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劃定防火責任區,簽訂防火責任書,確定防火責任人,落實森林草原防火責任。第十二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確定聯防區域,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聯防機制,共享信息,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實施;
(二)協調解決各單位、各地區之間有關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問題;
(三)指導和監督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組織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森林草原火災隱患;
(四)指導組建森林草原火災撲救隊伍,並組織訓練和火災應急預案演練;
(五)組織、協調和指揮森林草原火災的撲救,指導和監督森林草原火災的調查和評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業森林草原火災撲救隊伍。
鄉(鎮)人民政府、林場、牧場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特殊保護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或者半專業森林草原火災撲救隊伍,並定期進行訓練和演練。
森林草原防火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工礦企業、野外施工企業和其他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群眾撲救隊伍或者配備專職防火人員。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其專業森林草原火災撲救隊伍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森林草原防火區的經營者參加森林草原火災保險,提高防災減災和災後自救能力。第三章森林草原火災的預防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森林草原防火規劃,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森林草原防火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措施。
森林草原防火區的經營者應當制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