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規劃區以外的鄉鎮規劃區和各類公園的綠化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建設與管理並重、突出特色、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綠化用地供應和公共綠地建設管護資金,促進城市綠化可持續發展。第五條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工作。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城市綠化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相關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城市綠化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標準;
(三)組織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和創新;
(四)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綠化管理職責。
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城市綠化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行業規範;
(二)負責城市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三)負責綠化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督;
(四)建立城市綠化管理責任制;
(五)建立綠化資源調查系統和綠化管理信息平臺,完善病蟲害防治體系;
(六)落實綠化行業市場誠信管理制度;
(七)培育和應用鄉土樹種和適宜植物,推進節約型、生態型海綿城市綠化;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綠化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務、林業和草原、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路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維護。捐贈、認養、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壹定期限的綠地和樹木冠名權。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縣(區)自然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生態控制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結合城市的性質、規模、功能、人文和自然條件,確定城市綠化的目標和布局,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合理配置各類城市綠地,充分發揮其生態保護、休閑、社會文化等功能。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充分體現城市規劃區林地、水域、濕地等自然生態敏感區的建設和保護,保持城市區域的自然風貌,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城市綠化生態系統。第八條依法劃定的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建設或者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的,由自然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並按照規定報批。因綠線調整導致城市綠地減少的,應當在新規劃的綠地中補充。綠線的調整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保護綠化成果,不得擅自改變綠化樹種、調整綠化面積、減少綠地面積。確需更換綠化樹木、調整綠化面積、減少綠化面積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第十條建設項目應當安排綠化用地,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城市新建住宅區不低於35%,改建住宅區不低於25%,改建前不低於25%,改建時不低於原標準;
(二)學校、醫院、敬老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等公共* * *管理和公共* * *服務用地不低於35%;
(三)公共設施用地不低於30%;
(四)道路交通設施、物流倉儲用地不低於20%;
(五)城市主幹道不低於30%,次幹道不低於20%;
(六)廣場用地不低於35%;
(七)其他用地的綠地率不低於國家和省有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