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用臨時工和正式工的稅務管理企業支付的工資屬於工資薪金,在支出時可以以工資單的形式體現。“臨時工工資”也應列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作為提取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費的依據。公告編號國家稅務總局(2012)l5明確,接受對外勞務派遣發生的實際支出,應當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這意味著,已支付的勞務派遣費用也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作為提取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費等的依據。二。“臨時工資”相關政策2008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應當視同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這裏所說的“員工”的勞動報酬也應視為工資薪金的壹部分。“受雇員工”是指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雇傭關系。“雇傭關系”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指導下,利用用人單位提供的條件,以自己的技能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雇傭法律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口頭或書面雇傭合同形成的法律關系,不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為依據(雇傭關系屬於民法範疇,勞動合同關系屬於勞動法範疇)。因此,企業因經營需要臨時雇人工作所支付的報酬,即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以工資總額的形式支付,在稅前列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公告編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2012)規定: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的稅前扣除,企業聘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退休人員和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發生的實際支出,應當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企業支付。其中,工資薪金允許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第三,正確區分“臨時工資”和“勞動報酬”。臨時工是指有固定工作,臨時招聘的人員。比如保安,保潔等。,人事可能會頻繁變動,甚至兩三天就換壹個人,但是這個工作在這個單位已經存在很久了。勞務是指因臨時事件臨時招聘的人員。企業不設置這個固定崗位,雙方不存在雇傭關系,如廠房維修、裝卸等。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屬於依附性的個人勞動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工作、受雇取得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能、提供各種服務所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有就業與被就業的關系,而後者沒有。
法律客觀性:
“臨時工工資”是指企業因經營需要臨時雇用工人所發生的費用。這樣的費用,無論是財務規定還是現行稅法,都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但在什麽條件下,以什麽形式,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有不同的影響。本文簡要分析了“臨時工工資”的稅務處理。壹、臨時工工資相關政策2008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向職工或者雇員支付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應當視同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這裏所說的“員工”的勞動報酬也應視為工資薪金的壹部分。“受雇員工”是指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雇傭關系。“雇傭關系”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指導下,利用用人單位提供的條件,以自己的技能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雇傭法律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口頭或書面雇傭合同形成的法律關系,不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為依據(雇傭關系屬於民法範疇,勞動合同關系屬於勞動法範疇)。因此,企業因經營需要臨時雇人工作所支付的報酬,即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以工資總額的形式支付,在稅前列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公告編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2012)規定: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的稅前扣除,企業聘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退休人員和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發生的實際支出,應當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企業支付。其中,工資薪金允許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第二,正確區分“臨時工資”和“勞動報酬”。臨時工是指有固定工作,臨時招聘的人員。比如保安,保潔等。,人事可能會頻繁變動,甚至兩三天就換壹個人,但是這個工作在這個單位已經存在很久了。勞務是指因臨時事件臨時招聘的人員。企業不設置這個固定崗位,雙方不存在雇傭關系,如廠房維修、裝卸等。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屬於依附性的個人勞動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工作、受雇取得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能、提供各種服務所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有就業與被就業的關系,而後者沒有。三、“臨時工資”稅收管理企業雇用臨時工和正式工支付的工資薪金,在支出時可以以工資單的形式體現。“臨時工工資”也應列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作為提取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費的依據。公告編號國家稅務總局(2012)l5明確,接受對外勞務派遣發生的實際支出,應當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這意味著,已支付的勞務派遣費用也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作為提取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費等的依據。四。風險防範及相關建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於工資薪金的規定與其他法律相銜接,註重以事實為出發點,更好地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稅務人員應認真核實企業用工情況的真實性,防止稅收違法行為的出現。常見的稅收管理風險主要表現在:壹是虛報臨時工人數,降低高收入職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二是虛列臨時工工資,減少利潤,少交企業所得稅。針對以上問題,建議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1。加強對企業和財務人員的培訓,幫助他們熟悉稅收法律法規,提高納稅遵從度。2 .督促企業建立規範的用工制度和工資制度,並報稅務機關備案。3.建議企業規範工資支付,變現金支付為信用卡支付。4.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臨時員工,要求企業附上考勤記錄、工作量記錄、身份證復印件等能夠證明聘用真實性和工資發放正確性的材料。5 .在納稅評估或納稅核查中通過實地檢查、詢問和核查等方式進行核實。6.對於不能提供用工和工資真實性的支出,要求企業開具勞務發票後才能在稅前列支。7.核實企業支付的臨時工資是否已由全體員工全額申報。企業發放的臨時工資比例高、金額大、不正常的,進行風險推送,進行納稅評估。涉及兩項以上收入的,督促其合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