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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的基本職能是

壹般來說,立法學者認為,立法機關的角色分為初級角色和次級角色(也稱直接角色和間接角色)。主要職能包括:制定法律、監督政府、教育公眾、代表選民(選區或國家)。這四種職能也稱為立法職能、監督職能、教育職能和代表職能。次要角色包括司法功能和主導選舉功能。

立法職能

國家的立法權屬於立法機關,所以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它通過使用直接或間接的民主來總結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並通過立法程序將其制定為法律。制定法律是立法機關的主要職能,但並不意味著其他機關如行政機關在壹定條件下不能行使立法權,從而具有立法職能。壹個國家的法律在不同的層面,在不同的方面。主要的和基本的法律應由立法機關根據立法權限的劃分來制定。但壹些行政管理方面的小法律,可以由行政機關通過授權制定。這樣,立法機關的立法職能將隨著立法權的任命而部分轉移。只要這種轉移是適度的,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要的,不會損害立法機關的權威和地位,偏離其本質。

監督職能

孟德斯鳩在研究了許多國家後得出結論:任何不受制約的權力都必然導致腐敗。行政機關也不例外。立法機關是民意的代表機關,受選民的監督和制約,同時又承擔著代表人民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責任。立法機關的監督職能主要是通過行使質詢權、彈劾權、預算權和人事同意權來實現的。

教育功能

立法機關的教育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議員的教育。各國議員多為民選,政治水平和文化素養參差不齊。壹些議員被選入立法機關後,可以通過討論政策、審議法案、辯論、聽證、質詢、彈劾、表決等方式,接受教育,提高自己。

第二:教育法案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法案所涉及的利益相關者,無論是個人、法人還是其他社會組織,都特別關註與其相關的立法。在審議這類法案時,如果立法機關能夠公正客觀地陳述事實和理由,闡明每壹條款的立法理由,認真考慮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和其他意見,無疑會對利害關系人產生影響。使他們了解整個立法過程、動機和目的,了解法案處理各種利益關系的原則和方法,看到或感覺到法案考慮或體現了他們的正當利益和要求,必然會受到壹定的教育。

第三:公眾教育。現代民主立法特別強調尊重公眾的知情權,強調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否則立法機關應當公開。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立法機關的活動通過廣播和電視迅速傳播給公眾,使更多的人有條件及時了解立法機關的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立法機關能夠真正代表民意,依法行使職權,公正立法,彈劾,質詢,舉行聽證會,制定政策,審查預算,任免官員等。,必然會樹立公眾對國家的信心。弘揚正氣,伸張正義,批判時弊,革除貪官汙吏,將為公眾樹立良好的道德和法律榜樣,促使公眾自覺守法。美國尼克松對“水門事件”的處理,日本“利庫魯特醜聞”的曝光,都收到了空洞說教無法比擬的教育效果。

代表性函數

立法機關是壹個代表機關,它具有代表選民、選區或國家的職能。壹般來說,立法機關應該更能代表選舉它的選民或選區。這就要求它應該通過議員或其他人員等渠道廣泛聽取選民的意見和要求,及時了解選區的情況,經常開展立法等活動,把人民的意誌統壹起來並制定成法律,用法律和政策協調各方利益,真正體現和保障人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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