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具有不同的法律後果。真正的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有為自己管理事務的意思表示,沒有法定義務。這種無因管理具有兩種法律效力。壹是防止違法。使無因管理成為消除幹涉他人事務侵權的法律行為。二是在管理人和自己之間建立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真實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是他人的業務,卻故意將其視為自己的業務或者錯誤地認為自己的業務是自己的業務或者為他人的業務而管理,本人主張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表現為:第壹,不能防止違法性,即不真正無因管理仍然違法;第二,它常常加重管理者的責任。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所管理的事務對自己有利,不違背自己明示或可推導的意思。
1,無因管理的適當方法的組成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應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是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即管理人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他人管理事務。另壹方面是合法性的要求,即要求管理事務對我有利,不違背我的明示或可推導的意思。前面已經討論了第壹方面的要素。所謂管理事務對我有利,是指管理事務的承擔,本質上和客觀上都是對我有利的,比如救火,救人溺水。這種有益的行為是指管理行為本身,而不是管理行為的結果。比如救火,本身對救火隊員是有利的,但也許救火隊員在救火過程中造成死亡,搶救的財產價值小於付出的金額。這種財產劣勢不能否認管理行為對我不利。管理事務對我是否有利,並不違背其意義,管理事務時必須具備。事務的管理是否對我有利,要結合壹切與我、管理者、事務的性質來客觀決定。所謂明示意思,是指我已經實際表達的意思。但經理是否明白我的意思無關緊要。所謂“我能推斷”,就是我不表達,而是根據管理事務客觀判斷,用普通人的標準推斷管理行為本身符合我的客觀利益,符合我的意思。如果鄰居家煤氣中毒,壹人砸開門窗,送醫院搶救。鄰居沒有說清楚,但是救助人的行為在客觀利益上符合鄰居的主觀意思,並且按照普通人的標準推斷,不違背鄰居的意思。但有時,雖然管理人管理事務違背了自己明示的或可推導的意思,但其管理是為了履行自己的公益義務或自己的法定贍養義務,或者其意思違背了公序良俗,管理人的管理行為仍然是適當的。這是公序良俗原則的法律體現,為大多數國家所肯定,在無因管理法律制度中也不例外。比如《德國民法》第679條規定“如果妳不管理事務,即不能及時履行妳的公益義務,或者妳的法定贍養義務,那麽無因管理是否違背我的意思就無關緊要了”。我國臺灣省《民法》也有類似規定,如第174條規定:“管理人是違反自己明示的或者可推斷的意思的事務的管理人,雖然沒有過錯,但對其管理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管理人是為本人履行公益義務,或者是為本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或者本人的意思表示違反公序良俗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2.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1)羅馬法有“幹涉他人事務違法”的原則,無因管理就是幹涉他人事務,是對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的侵害。但無因管理有益於他人是因為管理人沒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法定或約定義務,其管理本身有益於本人,不是違背本人意誌,或者雖違背本人意誌,但符合社會公序良俗,有益於社會,所以法律將無因管理規定為防止違法的合法行為。
(2)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
1)管理人的義務
無因管理本來是指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務,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但是管理人不管理,就放棄了。既然管理者已經開始管理,管理者就有相應的義務。外國和臺灣省的法律都有相關規定。有三項主要義務。
第壹,管理人按照自己明示或可推導的意思,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管理事務。所謂按本人明示意圖管理,是指本人已向非管理人員明確表達了管理意圖。如果向管理者表明管理的意思,那就不是無因管理,而是委任管理,雙方形成合同關系。所謂從能得到的東西中推導出的意義管理,就是雖然我沒有說清楚,但我可以根據客觀情況推斷出我有某種意義。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者可推斷的意思管理本人事務,造成本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管理者要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管理。管理人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註意義務,否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然而,由於情況緊急,管理人員設法避免了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面臨的迫在眉睫的危險,並對我造成了損害。除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外,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減輕賠償責任。如日本《民法》第698條規定“管理人是為了避免對自己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造成迫在眉睫的損害而管理自己事務的人,沒有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對由此造成的損害不負責任。”《瑞典民法典》第420條第2款規定,“管理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可以減少,以避免他的直接危險。”
第二,管理人應當履行適當的通知義務。當事務管理開始時,如果妳能通知我,妳應該通知我。如果沒有急事,妳應該等我的指示。如我國臺灣省《民法》第173條第壹項規定“管理人開始管理時,應當立即通知本人。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妳應該聽從我的指示。”《德國民法典》第681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管理人應當毫不遲延地告知我管理承諾,如果不存在因遲延而遭受損害的擔心,應當立即作出決定。”管理人有告知的義務。但是,管理人的通知義務僅限於管理人的通知能力。如果管理人不能通知,不知道自己是誰或者自己的聯系方式等客觀原因,可以免除通知義務。管理人負有通知義務,未履行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理向我通報了管理事宜,經理要等我的處理意見。我可能會也可能不會給管理員指示。當我作出指示時,管理人與我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化,雙方之間的關系不再是無因管理。如果我指示管理人繼續管理,管理人和我構成委托關系;本人指示管理人停止管理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自己的意思終止管理。本人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無明確指示的,管理人應當繼續履行管理義務,不得隨意終止管理行為。有學者認為,管理人接到通知後,沒有指示,就不應該繼續管理。筆者認為不妥。如果管理者在這個時候終止管理,對我的傷害會比他開始管理的時候更大,對我的利益的傷害無疑更大。
第三,計算的義務。臺灣省民法典第173條第二項規定:“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指定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第540條至第542條的規定是為了確定受讓人的計算義務,並適用於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計算義務。根據相關規定,管理人的計算義務包括三項:壹是報告義務。管理人應當向本人報告管理事務,管理關系終止時,應當詳細報告自己的管理情況。第二,經理為管理事務所收取的錢、物、利息應交付給我,經理以個人名義取得的權利應轉讓給我。第三,管理人使用應當交付給他的款項或者為自己謀利使用的,應當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的計算義務是管理人的核心義務。只有管理人充分履行了計算義務,才能實現無因管理的實際法律效力,體現管理人替他人管理、保護自己利益的目的。
2)我的義務
管理人對事務的管理對我有利,且不違背我的明示或可推斷的意思;或者雖然管理人違背自己的意誌管理事務,但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是為了履行自己的公益義務,或者是為了履行自己的法定贍養義務,或者是其故意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導致管理人與自己之間產生法律上的債務。管理人有向我索賠的權利,我有支付的義務。這裏說的管理事務對我有利,不是對管理的結果有利,而是對管理事務本身有利。如果經理不保證管理的結果,我來承擔風險。這是自羅馬法以來就確立的原則。我對管理員有三項義務:
第壹,支付必要的、有益的費用。如果管理人為自己支付必要的或有益的費用,管理人有權要求償還。我必須向管理員支付相應的費用。本人支付的費用以必要或有益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根據支付時的客觀標準確定。
第二,還清必要的、有益的債務。我必須還清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欠下的債務。如果管理人以個人名義管理事務,我不得不承認他無權代理,這樣法律效力屬於他,管理人的債務得到免除。我償還的債務也僅限於那些必要的或有益的債務。
第三,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造成的損害。管理人為自己管理事務時,如果受到損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可以向其主張賠償。管理人的損害與管理事務之間必須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比如我應該賠償管理人其他人救火和住院產生的醫療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死亡,喪葬費、法定扶養費由本人負擔,管理人的繼承人可以向本人請求。我的賠償範圍應該是管理人的直接損害,而不是管理人的管理報酬。除非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屬於管理人的職業範疇,否則管理人可以向自己索取報酬。無因管理不當又稱無因管理不當,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但管理事務不利於自己,或管理事務違背自己明示或可推導的意思表示。無因管理有三種情況:(1)管理事務對我不利,違背我明示或可推斷的意思。(2)管理事務對我有利,但違背我明示或可推導的意思。(3)管理事務不利於我,但不違背我的本意。
無因管理不適用法律的法律效力。無因不當管理,因為其管理的事務不利於我,或者違背我明示或推斷的意思。它雖然為別人管理事務,卻不當幹預別人的事。為了保護我的利益,其管理行為屬於侵權行為,不能阻止管理行為的違法性。管理人與我之間存在法律關系導致侵權之債或者不當得利之債的,管理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利於自己或者違背自己的明示或者可推斷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務,承擔無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我國臺灣省《民法》也規定了管理人可以減輕責任的情形,即《民法》第175條規定“管理人是為了避免其生命、身體或者財產遭受迫在眉睫的危險而對事務進行管理,對其管理所造成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但有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雖然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不利於自己,或者對事務的管理違背了自己的明示或者可推斷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是為了免除自己面臨迫在眉睫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沒有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對管理行為造成的損害不負責任。不真實無因管理也稱準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是為管理人本人,而不是為他人。不真實無因管理不具備真實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即管理人是為自己管理事務,而不是為他人管理事務,所以不構成真實無因管理。管理人與自己之間不可能存在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虛幻無因管理包括三種:(1)誤傳管理。(2)非法經營。(3)幻想管理。
1,假信管理。不信任管理是指管理者錯誤地認為別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情管理。誤傳的原因有幾種,不同的原因會導致不同的法律關系,管理者承擔不同的責任。因為我的過錯,或者因為經理和我都有過錯或者沒有過錯,經理不信任,管理。我與管理人之間存在法律關系,可以在現有利益範圍內請求管理人返還不當得利。如果管理人因自己的疏忽而產生不信任,我可以請求管理人返還其利益,該利益不限於請求返還時已存在的利益。管理人與本人也可以存在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非法經營。非法經營是指管理者明知是在做別人的生意,但仍然當作自己的生意來經營。在違法管理中,管理人以自己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主觀上為自己管理,客觀上將管理利益歸於自己,給自己造成損害,構成侵權,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賠償損失金額的計算,在管理人獲得的利益低於本人實際損失時,以本人實際損失為準;當管理人的收入高於其實際損失時,應按管理人的收入計算。
3.幻想管理。幻想管理是指管理者錯誤地認為自己的事情就是別人的事情,並對其進行管理。在幻想管理中,由於管理者的誤解,他把自己的事情當作別人的事來管理。他管理的事務由經理本人掌控,不會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但是,管理人在處分其管理的事務時,也可能產生不當得利或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例如,經理張將他所有的土地誤認為是李的,並指示李的員工耕種。另壹個例子是,經理王把他的車誤認為是譚的車,把車還給了譚。前者是張與李之間的法律關系,後者是王與譚之間的法律關系。無因管理不能成立幻想管理,只能依據不當得利、侵權或錯誤的規定解決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