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節水灌溉設施建設應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投入,保障農業節水灌溉的可持續發展。第四條農業節水灌溉應當按照流域或者行政區域統壹規劃,分期實施。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節水灌溉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科研、生產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推廣和利用先進的農業節水灌溉技術,減少用水量,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水的生產率。第七條農業灌溉取水實行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第八條供水管理單位應當不斷完善供水體制和運行機制,降低運行成本,提高供水效率,促進節約用水和科學用水。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水的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第二章農業節水灌溉規劃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職責分工,分別組織編制農業節水灌溉規劃。跨行政區域的農業節水灌溉規劃,由上壹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制定農業節水灌溉規劃,應當征求同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等部門的意見。
農業節水灌溉規劃應當由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壹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批準的農業節水灌溉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分步實施。
農業節水灌溉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農業節水灌溉規劃,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農業節水灌溉年度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農業節水灌溉工程建設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農業灌溉建設項目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第十三條農業節水灌溉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農業節水灌溉規劃,做好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設計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農業節水灌溉建設項目的申報和審批,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基本建設程序和標準執行。第十四條列入國家和自治區計劃的大中型農業灌溉建設項目,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節水設施未按設計要求竣工的,不得驗收使用。第十五條農田水利建設項目,應當優先安排農業節水灌溉建設項目和節水改造項目。第十六條農業節水灌溉工程建設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第四章農業灌溉用水管理第十七條農業灌溉實行灌溉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用水情況、年度水源預測、農業節水灌溉計劃和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總量控制,制定本地區年度取水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技術條件和水資源狀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當地農業灌溉用水定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灌溉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計量設施,按照批準的灌溉用水定額實行計劃用水,並按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第十九條供水經營單位應當完善水費收繳制度,定期向用戶公開用水量、水價和水費。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水價制度,禁止實行包費制;對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對采取節水措施實現灌溉用水定額以內節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鼓勵。第二十條集體和個人投資的小型農業節水灌溉工程應當自建、自有、管理、自用。
對惠及更多農民的灌溉工程,提倡按水系或渠系受益範圍組建農牧民用水者協會等多種形式的自我管理組織,落實節水責任,加強自我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