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壹審判不適用於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的法官主持。院長或者審判長參加審判案件時,應當親自擔任審判長。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糾紛案件事實不易查明,但這類法律適用特別明確的民事案件,可以由法官單獨審理。因此,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糾紛,依法也可以單獨審理,但當事人對單獨審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上訴。
在民事案件中,可以單獨審理的案件如下:
(壹)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二)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二審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壹般來說,獨任審判不僅適用於簡易程序,民事案件由法官單獨審理的情況也很少見。即使是法官自己壹個人審判,法官也會對審判結果負法律責任,所以無論是哪種審判形式,都不會影響法院最終的審判結果。
壹審的普通程序有哪些?
壹般來說,第壹審普通程序包括以下流程:起訴、受理和審理、撤回起訴或判決(包括缺席判決)。
首先,起訴是壹種可能引起訴訟程序和訴訟活動發生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因此,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第二,接受。受理是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審理原告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審查起訴並決定受理案件後,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依法發送起訴狀和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15天內提交了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後,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時,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依法組成合議庭;查閱訴訟材料,調查和收集必要的證據。
再說壹次,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準備工作後,按照法定形式在特定日期開庭審理爭議案件的活動。這是壹審程序中的必要程序。
最後,申請退出。是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不得撤訴或者拒絕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
第十六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由法官單獨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