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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構行使什麽權利?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全國人大

1,修改憲法;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8.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修改憲法;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8.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9.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0,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11,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12,改變或撤銷NPC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13,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14.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5,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16.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總統

(壹)頒布法律,發布命令。該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後,將由總統頒布實施。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總統發布大赦令、動員令,宣布緊急狀態和戰爭狀態。

(二)國務院組成人員和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正式確認後,由主席任免。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總統派遣或召回其駐外大使。

(3)外交權力。總統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這個儀式也被稱為遞交國書的儀式。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總統宣布批準或廢除條約和重要協定。

(四)典當兌現權。根據NPC常委會的決定,總統代表國家向那些為國家做出巨大貢獻的人授予榮譽勛章和榮譽稱號。

第三,國務院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提交議案。

(三)各部、各委員會統壹領導,而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領導的國家行政工作;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以及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四)領導和管理壹切行政工作,包括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計劃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監察、國防建設和民族事務。此外,還要管理外交和僑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保護華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

(五)依照憲法和法律任免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人;行政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獎懲。

(六)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七)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中央軍委

(a)國家武裝部隊的統壹指揮;

(二)決定武裝力量的軍事戰略和作戰方針;

(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軍區、軍兵種和軍區級其他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七)依照法律和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訓練、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

(八)批準軍隊的武器裝備體系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配合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動詞 (verb的縮寫)審判人員

(1)司法權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分享。憲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確立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依法履行國家審判職能的性質。

(2)檢察權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有權對公務人員履行職責、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工作進行監督。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從法律上確立了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性質。

(3)調查的權力

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具有司法性質。除司法性質外,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4)特別調查權

國家安全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立案偵查,監獄偵查部門對發生在監獄的壹般刑事犯罪立案偵查,軍事保衛部門依法對軍事犯罪立案偵查。上述具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在履行刑事偵查職能的過程中,與公安機關發揮著相同的作用,可以認為是司法機關的壹部分。但上述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能或其他非偵查職能時,屬於行政機關或軍隊政治部門的壹部分,不視為司法機關。

不及物動詞監督委員會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壹條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其他成員;

(4)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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