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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解讀

南通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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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政策解讀:根據2015年8月3日南通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決定,《南通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桂[2015]3號)自2015年8月起施行。《南通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進壹步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建立健全我市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和工傷賠償工作。三壹殺手。工傷保險制度意義重大。

解讀壹: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隱瞞或者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依法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的計算與工傷繳費工資掛鉤。如果職工實際工資高於工傷繳費工資,就會出現差額,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這個差額。

解讀二:明確工傷預防與繳費費率調整掛鉤。

《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經辦部門應當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工傷預防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工傷預防是工傷保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對單位非常有利。但由於很多企業對工傷預防不太重視,《暫行辦法》規定單位繳費數額與工傷預防掛鉤,就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重視,促進單位加大工傷預防力度。

解讀三:壹至四級工傷的企業必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由遭受工傷的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關於壹至四級工傷職工的社會保險繳納問題,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在政策上並不明確。但條例也提到,壹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後,應當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目前工傷1級至4級職工享受的待遇與普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享受的待遇差距較大。為保障壹至四級工傷職工晚年生活,我市《暫行辦法》在全省首次明確強制規定,由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繼續為壹至四級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壹至四級工傷職工權益。

解讀四:建築企業超齡人員參保問題

《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為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手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辦理超齡人員工傷保險。?

由於行業的特殊性,建築企業經常使用超齡員工。考慮到這些人不在工傷保險政策覆蓋範圍內,為化解用人單位風險,《暫行辦法》鼓勵用人單位為超齡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以保證這些人能夠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解讀五:完善農民工建築工程參加工傷保險。

建築企業施工人員流動性大、工種多、用工時間不壹致等問題突出,實名制參加工傷保險成為社保工作的壹大難題。南通提出?建築企業參加建築工程工傷保險?政策,成功實現了行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無縫覆蓋,填補了以往工作的多項空白。

《暫行辦法》結合多年工作實踐,從部門協調、參保繳費、待遇落實等多個方面,進壹步完善了農民工以建設項目形式參加工傷保險。清楚了嗎?房建、鐵路、公路、港口、水利、電力、橋梁、礦山、市政公用等土木工程企業和園林綠化等各類工程施工企業?成為保險的主體;設置了三檔繳費費率,讓企業在參保過程中有了更多的選擇,從而進壹步提高了工傷職工的待遇標準;超齡人員職業傷害保護的引入,解決了建築企業使用超齡人員後可能出現的傷害引發的矛盾。

解讀六:積極開展工傷康復

《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傷殘或者造成身體功能障礙的,經本人申請或者其近親屬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應當到本市指定的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工傷康復是運用現代康復手段和技術,為工傷職工提供醫療康復、職業康復等服務,最大限度地恢復和提高其身體功能、生活處理能力和勞動能力的醫療服務。也是工傷保險的三大功能之壹。根據工作能力?治療,先康復,再評殘?工傷康復的原則是在治療後、勞動能力鑒定前進行。對於職工接受工傷康復服務,需要註意以下幾點:實施工傷康復服務,工傷康復待遇必須報經辦機構批準後,方可前往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

開展工傷康復是政府關註民生的創新舉措,對減輕工傷職工的傷害痛苦,減少企業意外傷害和職業傷害,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保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南通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抗風險能力,保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雇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雇工)。

第三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工傷保險費的依據是什麽?支出固定收入,國際收支平衡?費率確定的原則,統壹籌集,納入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工傷保險實行統壹覆蓋範圍和對象、統壹繳費基準費率、統壹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統壹工傷認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鑒定、統壹待遇支付標準、統壹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工傷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工傷保險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通州灣江海聯動發展示範區(以下簡稱市區)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縣(市)和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第五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承辦市區工傷保險事務,對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負總責。

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具體承辦本轄區的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市地稅部門負責市區範圍內的工傷保險費征繳,縣(市)、通州區地稅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費征繳。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各縣(市)、通州區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第二章參加工傷保險和基金籌集

第七條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具體費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確定,並適時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定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工傷預防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主動辦理參保人員增減手續,按月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用人單位隱瞞或者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九條建築企業(包括在統籌地區外註冊的建築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期間,應為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手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辦理超齡人員工傷保險。

企業可以采用實名登記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員工繳納保險,也可以按照工程合同金額的壹定比例繳納保險。

企業承接建設項目後,應當在開工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在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時,負責查驗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工程保險憑證。如不能提供工程保險憑證,則按安全措施不合格處理。

建築工程施工企業是指房屋建築、鐵路、公路、港口、水利、電力、橋梁、礦山、市政公用等土木工程企業和園林綠化等各類工程施工企業。

第十條施工企業要按工程合同額的壹定比例繳納保險費,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對應不同的待遇標準,由單位自行選擇確定。第壹費率為:房屋建築工程為總造價的0.12%,城市道路工程為總造價的0.06%,拆遷工程每平方米支付1元;第二檔是第壹檔費率的150%,第三檔是第壹檔費率的200%。園林綠化工程參照城市道路工程繳費標準,其他建設工程參照房屋建築工程繳費標準。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首次投保,按二檔確定費率。

第十壹條工程建設工期和工程合同金額發生變化的,施工企業應當在5日內辦理保險變更手續。未辦理變更手續發生工傷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職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工傷的,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予以保留,由因工負傷的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第三章工傷預防、工傷醫療、工傷認定、工傷鑒定和工傷康復

第十三條建立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和工傷賠償制度?三壹殺手。工傷保險制度,完善工傷保險制度。

(壹)用人單位應當加大工傷預防投入,依法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提高勞動者的工傷預防意識和能力,避免和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二)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事故分析,明確責任,並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事故分析報告、整改措施和處理結果。

(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評估,用人單位應當對評估出的風險及時進行整改。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整改的用人單位,可以實時調整其工傷保險費率。

(四)工傷預防費在上年基金征繳總額的2%內安排,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準後執行。

第十四條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以及醫療機構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職工因工傷需要到門(急)診或醫院治療的,應當在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治療。如果情況緊急,他們可以先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第十六條工傷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市)、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認定工作。

第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部、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進行。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致殘或者造成身體功能障礙的。經本人申請或近親屬申請,康復管理機構確認其具有康復價值的,應當到本市指定的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第十九條工傷康復應當遵循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並重的原則。雇主應該支持申請康復的合格工人。

第四章福利支付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屆滿後、法定退休年齡前需要停工留薪的,繼續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評定傷殘等級前,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或者康復機構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和病史資料確認並出具證明的休假時間。

第二十壹條工傷職工因工致殘,經復查鑒定為壹至四級的,其傷殘津貼基數以其鑒定前平均繳費工資12個月核定;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工傷發生時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按照工傷發生時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核定。

第二十二條因壹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情變化導致復查鑒定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調整其傷殘津貼:傷殘等級變化前的傷殘津貼是多少?原來的比例是多少?傷殘等級變化後的計算比例。

第二十三條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職業病診斷書中認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職業病診斷鑒定期間,工傷責任單位為該人員連續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職業病診斷鑒定時,存在工傷責任單位的,經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壹次性傷殘津貼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的規定和標準計算;工傷責任單位不存在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

退休人員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壹次性傷殘津貼的計算基數為退休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養老金高於平均繳費基數的,按養老金計發,不再核定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鑒定為壹至四級的,不再核定傷殘津貼,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生活護理費標準支付,死亡的按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

第二十四條五至六級工傷,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傷殘津貼的基數為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0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12。

第二十五條按照第壹檔費率項目,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工傷發生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按照第二檔費率繳費的,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工傷發生時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0%計算;按照第三檔費率繳費的,以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二十六條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發生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工傷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不含康復治療)的夥食補助費每天在30元。經批準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普通公共交通費用(公路客運班車、火車硬座、硬臥、軟座、船舶三等艙等。,不含當地交通)予以報銷,因特殊傷情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方式的,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具體標準參照救護車交通收費標準報銷;非住院期間住宿費按每天不超過150元的標準報銷。

第二十八條工傷職工與工傷發生時所在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為:五級1.8萬元,六級1.45萬元,七級1.8萬元,八級7萬元,九級4.5萬元,十級2.5萬元;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發放標準為:五級8.5萬元,六級8萬元,七級4萬元,八級3萬元,九級2萬元,十級654.38+0.5萬元。

對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40%。

工傷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終止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按照總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支付總額的60%;不足3年的,按全額支付40%;不滿2年的,按總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總額的10%支付,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發放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壹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協調本地區員工平均工資?與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繳費基數調整同步實施。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每年7月1調整。

壹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根據統計部門每年公布的職工平均工資、統籌地區人均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居民消費價格水平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壹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水平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

生活護理費按照統計部門每年公布的工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支付給完全護理、大部分護理和部分護理的工傷職工。

第三十二條職工退休養老金、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傷殘津貼不得重復享受,經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選擇後不得變更。

第三十三條工傷職工繼續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直至退休,未領取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就業補助金的,退休後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四條工傷繳費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第五章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基金納入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壹核算和監管,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年初根據?按支出支付?原則上編制工傷保險基金年度計劃,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批後,由市人民政府下達。

第三十七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壹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八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統壹的會計科目,對市區、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分戶記賬管理。市、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設立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支出戶,用於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待遇支付。

第三十九條縣(市)、通州區和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存入當地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市)、通州區財政部門應當將當月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及時上繳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四十條市區、縣(市)和通州區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本轄區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支付。

第四十壹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

(壹)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將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納入風險準備金,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納入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儲備金達到上年工傷保險總支出時,不再提取。

(三)儲備金用於重特大工傷事故造成的工傷保險基金大規模支付和當年完成征繳任務的市、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基金部分調劑。

(四)儲備金不足以支付工傷的,由市區、縣(市)和通州區財政部門支付。

第四十二條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工傷待遇支付計劃。審核通過後,由市財政部門按照核定的額度將資金撥付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撥付到各縣(市)和通州區支出戶。

第四十三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縣(市)、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取、審核、支付的項目進行審核,縣(市)、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核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十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收支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和其他工傷保險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 10 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第三十條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自2005年6月2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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