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設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但經建設或勘探後不再使用的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臨時用地具有臨時使用土地和不改變原有土地使用性質的特點。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臨時用地分兩種情況可以申請:壹是工程建設臨時用地,包括臨時攪拌站、預制場、材料堆場、施工道路等臨時工棚,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廢棄地,以及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等地下工程臨時使用的土地。二、工程勘察和地質勘探過程中使用的臨時用地,包括廠址、壩址、鐵路和公路選址等。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調查、探礦和采礦臨時需要使用的。
需要使用臨時用地的單位,要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繳納復墾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復墾土地,恢復土地原狀,並退還復墾保證金。臨時占用耕地和其他農用地的,還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復墾驗收合格後,復墾保證金和耕地占用稅予以返還。
二、補償項目標準
1,土地補償費
土地使用單位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向被依法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壹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損壞,由用地單位向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補償費。
3、附著物補償費
因征用土地遭到破壞,由用地單位向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附著物支付的補償費。
4.安置補貼
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勞動力,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
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已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三。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移交給恢復用地的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害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0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律師提醒您,臨時用地會給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壹定的經濟損失,因此臨時用地單位應對受害人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臨時用地單位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並按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