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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供熱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供熱管理,規範供熱行為,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雙方合法權益,節約能源,促進供熱健康和諧發展,根據《山東省供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供熱企業依托穩定熱源,通過管網向用戶提供生活用熱的集中供熱行為。第三條供熱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遵循政府主導、統壹規劃、企業管理、保障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第四條市、縣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供熱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臨沂蒙山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各自區域內供熱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房產、節能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供熱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和支持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節能環保的供熱技術,提倡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積極推廣分戶供熱計量,提高供熱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並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合理劃分供熱企業的供熱範圍。

供熱企業應當在其供熱範圍內發展用戶,並為供熱範圍內的用戶提供熱源。供熱企業供熱能力不能滿足其供熱範圍內的熱負荷時,供熱主管部門可以調整其供熱範圍。第七條編制供熱專項規劃,供熱設施應當按照城鄉統籌和因地制宜的原則逐步向城鎮和農村社區延伸。

支持有條件的城鎮和農村社區建設供熱設施,提高農村供熱覆蓋率。第八條新建住宅小區供熱設施(包括供熱管道、熱交換系統、熱計量和溫控裝置)由供熱企業負責投資、設計和建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調配合供熱管理設施建設,並承擔相關管溝、機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供熱運行設施建設資金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繳納,專項用於供熱運行設施的投資和建設。第九條供熱企業申請使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供熱設施的,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申請。財政部門在撥付供熱設施建設資金前,應當征求供熱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三章供熱管理第十條供熱企業應當整合熱源、管網、換熱站的運營管理,依法履行用戶家口以外的供熱設施維護、維修和更新責任,為終端用戶服務。

用戶自備供熱設施的維護、維修和更新責任由用戶承擔。第十壹條本條例實施前,現有住宅區內除用戶家口以外的供熱設施,經業主大會同意後移交給供熱企業,由供熱企業統壹管理。

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委員會與供熱企業應當簽訂供熱經營設施移交協議。

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移交供熱設施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小區業主與供熱企業簽訂供熱設施移交協議。

具體出讓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供熱企業與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的格式文本應當報供熱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總戶數50%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如達不到上述標準,經雙方協商壹致後,可提供供暖。

前款規定的標準及其他相關內容,各縣人民政府、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臨沂蒙山旅遊度假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具體辦法。第十四條城市規劃區采暖期為165438+10月10至次年3月20日。市供熱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氣象條件適時調整采暖期,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各縣人民政府、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臨沂蒙山旅遊度假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采暖期起止日期,向社會公布,並根據氣象條件適時調整采暖期。

供熱企業不得延遲或者提前結束供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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