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考點:規定了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即我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只要這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其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都受本法調整。可以說這個法律的適用範圍是相當廣泛的。
對於這壹條,司法考試的方向很可能是設置選項,讓考生選擇勞動合同法適用的案件。這時候就要註意對“勞動關系”的理解了。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之間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總的來說就是雇主和員工的關系,或者說是員工和企業的關系。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不是指全體勞動者在社會勞動中形成的全部勞動關系,而只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所在單位之間的關系。
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主要有以下特點:(1)勞動關系是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與勞動直接相關的關系。(2)勞動關系的雙方,壹方是勞動者,壹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的單位。(3)勞動關系中壹方的勞動者應成為另壹方所在單位的成員,遵守單位內部勞動規則。
據此,如果是保姆與雇主之間的合同,則不屬於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而是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調整。)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考點: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多於勞動法規定的“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考試中心:該條側重於用人單位的義務,同時應關註工會或職工的權利。)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考點:建立勞動關系時間:自錄用之日起)
第八條考點:本規定主要是為了規範勞動關系,約束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考點:訂立勞動合同時間:自錄用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在錄用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考點: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按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沒有集體合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考點:勞動合同分為三類)
第十三條(考點:該條規定非常重要,出現問題的概率很大。《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壹種情況,其余情況都是新內容,壹定要掌握。)
第十七條(考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與勞動法的規定相比,第(壹)、(二)、(五)、(七)項和職業危害防護都是新的內容;刪除了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三個條款。要特別註意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不明確,引起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考點:雙方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爭議的解決方式:協商→集體合同→同工同酬,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考點:試用期。檢查的可能性更大。《勞動法》只規定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其進行了細化,主要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以試用期未滿為名,訂立較長的試用期,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損害勞動者利益。必須註意的是,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中的。)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考點:試用期工資)
第二十壹條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考點: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可以解除的情形,限制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
第二十二條(考點:培訓,主要是掌握違約金的支付。)
第二十三條(考點:保密義務。在這壹條中,要掌握競業禁止的條款和競業禁止期間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考點: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和期限,即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為2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考點: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況。這壹條的規定非常重要。據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②)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考點: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考點: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考點:勞動合同無效時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三十條(考點:申請支付令。該條規定可以說是保護了勞動者通過司法途徑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值得關註!)
第三十壹條(考點:加班,加班費。)
第三十四條(考點:用人單位分立、合並時,勞動合同效力有效,享有權利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這壹章是勞動合同法的核心,每壹條都很重要!)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考點:勞動者解除合同。註意,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有條件的,而勞動者只能提前三天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條件的。)
第三十八條(考點:前六種情況,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但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考點: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與《勞動法》相比,多了第(四)項和第(五)項,本條無需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
第四十條(考點:本條三種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兩種處理方式:壹是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二是多付壹個月工資,立即終止。)
第四十壹條(考點:裁員問題2007年考過,但此法尚未實施。這個考點挺豐富的,角度很多。主要有:壹是單位可以裁員的情形,勞動法只規定了前兩種情形,其余都是這部法律新增的內容。第二,裁員的程序。重視工會的參與。第三,裁員時優先留用的人員。該條規定減少了裁員對勞動者的影響,同時也放寬了單位裁員的條件。)
第四十二條(考點: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註意的是,在上述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40條和41條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即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本人必須有過錯。)
第四十三條(考試中心:工會的職權。)
第四十四條(考點: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四十五條(考點:特殊情況下,勞動合同的延續。)
第四十六條(考點: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篇文章很重要。)
第四十七條(考點: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
第四十八條(考點:賠償。這裏要註意經濟補償和賠償的區別。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是正常情況下應當支付的,即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非正常情況下,即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賠償金額多於經濟賠償金額。根據第87條的規定,賠償金為該條規定標準的兩倍。)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五十壹條(審查中心:集體合同的訂立包括:可以訂立的事項和采取集體合同的方式。)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考點: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下地區的工會可以與建築、礦山、餐飲等行業的企業代表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區域性集體合同。
(考點:行業集體合同、區域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考點:集體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測試地點:集體合同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考點:註意本條規定的工會權利,工會有可能成為訴訟主體。)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
(考點: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十八條(考點: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
第五十九條(考點: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考點:勞務派遣單位義務)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考點:派遣工勞動報酬)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考點: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進行。
(考點:勞務派遣崗位)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考點:禁止勞務派遣的地方)
第六十九條(考點:兼職人員訂立協議的特別規定,註意兼職人員比全職人員更靈活。)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考點:不允許試用期。註意入職:不得約定試用期:①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②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下的非全日制工人)
第七十壹條考點:勞動合同終止的形式——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考試中心:工資標準及支付期限)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考點: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措施:①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②申請仲裁;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考試中心:工會的職權。本法涉及的工會職權包括:監督權、提出意見和要求糾正權、支持和幫助權。)
第八十壹條(考試中心:未明確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處理)
第八十二條(考點:對用人單位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處罰)
第85條(測試中心:額外賠償的情況)
第八十六條(考點:勞動合同無效時,有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檢測中心:賠償標準-兩倍經濟補償金)
第八十八條(考點:用人單位行政處罰)
第八十九條(試驗場地:勞動者的責任)
第91條(試驗場地:雇主的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考點: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責任。註意,責任主體是單位或出資人。)
第九十四條試驗中心:發包人和承包人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