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優化領導機關公務員結構,建立基層公務員培養選拔機制,推進和規範公務員公開選拔,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開選拔,是指市(地)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公開選拔任用內設機構公務員。
公開選拔是公務員轉崗的方式之壹。
第三條公開選拔必須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堅持能力素質與崗位要求相適應,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第四條公開選拔必須在規定的名額和崗位數量內進行,並有相應的崗位空缺。
第五條公開選拔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發布公告;
(2)報名和資格審查;
(3)考試;
(四)組織巡視;
(五)決定和就職。
第六條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公開遴選機關應當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公開遴選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計劃申報和公告
第七條公開遴選機關在分析公務員結構和職位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的職位和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方案,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開遴選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開遴選方案進行公告,並向社會公布。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公開遴選機關、崗位、職位描述和資格條件;
(二)公開遴選的範圍、程序、方式及相關比例要求;
(三)報名方式及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地點;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報名和資格審查
第十條公開選拔報名壹般采取個人意願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
公開選拔可以由公務員本人申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組織審批後報名,也可以在征得本人同意後由組織推薦。
第十壹條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品行端正,業績突出,群眾公認;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
(四)具有公開遴選職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經歷;
(五)報名參加中央和省級機關公開選拔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報名參加市(地)級機關公開選拔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六)身體健康;
(七)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不得設置與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無關的報名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參加公開選拔:
(壹)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正在受處分期間或者受影響期間的;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向單位服務年限未滿或者有其他轉讓限制的;
(四)尚在試用期的新錄用公務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報名者應當向公開選拔機關提交報名所需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崗位資格條件對報考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確定報考人員是否符合報名條件。
第十四條。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未達到公告規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公開遴選職位,可取消該職位,允許該職位報考人員報其他職位。
第四章考試
第十五條考試按照崗位等級和崗位類別,采取分級分類的方式進行。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面試可以由公開遴選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筆試主要測試政策理論水平、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
第十七條面試人選按照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面試主要測試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面試的內容和方式要根據各崗位的特點和要求來確定。必要時可以測試職位的專業水平。
第十九條面試考官壹般不少於7人,其中公開選拔機關以外的考官壹般應占三分之壹。面試考官要選拔公道正派、理論素養高、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有幹部測評相關經驗的人員。
第二十條根據筆試、面試成績,按公告規定的權重確定綜合測試成績。將及時通知本人筆試、面試結果和綜合測試結果。
第五章組織調查
第二十壹條公開選拔采取差額考察的方法。考察對象按照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二條公開選拔機關應當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以及政治、業務素質與公開選拔職位的適應性進行全面考察,重點考察品德、工作表現和公眾認可程度。
第二十三條考察可以采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德的專項測評、績效公示、績效評價和簡歷分析等方式。
要註意聽取基層壹線窗口單位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公選機構派出兩人以上組成調查組。考察組壹般由幹部(人事)部門人員和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的人員組成。
第二十五條調查對象所在機關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調查組的工作。
第六章決定和任命
第二十六條公開選拔機關根據考察情況和工作需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予以錄用。
第二十七條公開遴選機關應當對擬聘用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壹般為7天。公示期滿後,無問題或問題不影響任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備案,辦理調動任用手續;如有嚴重問題,發現證據,取消公開選拔資格。
第七章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公開遴選工作中的回避,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責令改正或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崗位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按規定的名額、職數和崗位要求上崗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和程序辦理的;
(三)擅自改變公開選拔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在公開選拔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公開選拔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泄露試題和其他公開選拔的保密信息;
(二)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材料的;
(三)協助考生作弊的;
(四)違反檢查紀律的;
(五)因工作失職,影響公開遴選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其他違反公開選拔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壹條對違反公開選拔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公開選拔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開選拔工作應當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公開遴選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