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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戶外廣告管理,合理利用戶外廣告資源,凈化市容環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武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工具等設施和交通工具、升降設備等戶外載體,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服務或公益內容的設施。第三條市城市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管理工作。各區城管部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管理)區域內的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確保內容真實、健康、合法。

交通運輸、公安、水務、園林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應急管理、財政、國資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戶外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城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第四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第五條禁止在下列載體和區域設置戶外廣告:

(壹)電力、通信和郵政設施;

(二)橋梁、建築物(包括裙樓)頂部、騎樓立柱、護欄(座)、圍欄;

(三)在道路綠地和公園綠地內;

(四)在學校、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

(五)在非商業建築和優秀歷史建築內;

(六)沿街相鄰建築之間的空間;

(七)在湖泊水域、湖泊綠化帶和山體保護範圍內;

(八)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區域。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壹)穿越城市道路、公路;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和消防安全標誌的使用;

(四)在堤防等防洪設施用地範圍內影響防洪設施使用的;

(五)涉及改變建築風格、結構和立面色彩的;

(六)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的;

(七)損害市容市貌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七條嚴格控制利用市政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本市四環路以內(不含機場高速)和四環路建築控制範圍內不得設置張貼式戶外廣告。

除舉辦全市性重大活動外,經批準可利用燈柱在活動現場周邊及部分路段設置路牌進行宣傳,燈柱內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第八條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交管、交通運輸、水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南,確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空間布局、分類控制區和技術規範。第九條戶外廣告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南組織編制,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後,由其編制單位公布實施。在戶外廣告詳細規劃中,應當合理安排適當數量的公共戶外廣告專項設置。第十條市、區城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導則和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相關部門、行業和公眾的意見。

戶外廣告設置導則和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編制程序辦理。第十壹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導則和詳細規劃。第十二條利用固定載體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其所在區的行政審批部門審批;利用交通工具等移動載體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權屬單位所在地的行政審批部門審查同意。

設置戶外廣告需要履行道路相關建設活動許可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審批行政部門應當在審批當日將審批結果在門戶網站上公布,並告知區城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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