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需要和員工協商安排加班,因為加班占用了員工的休息時間,只有員工自願才能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制員工加班。休息權是壹項法定權利,除非程序依法成立,否則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
勞動部《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經協商,企業可以在《勞動法》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制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由此產生勞動爭議的,可以提交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處理。
有了HR童鞋,我不禁要問,我們平時都是安排員工加班的,從來沒有和員工協商過。員工也加班。我們該如何解釋呢?事實上,員工接受了妳的安排加班,說明員工的實際行為已經得到了妳的認同,這很好理解。
此外,註意到《勞動法》規定了加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超過法定最長加班時間,將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但在勞動爭議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只關心公司是否支付了加班工資,是否超過法定最高加班時間不是裁決機關的事,因為行政處罰屬於勞動監察部門。
第二,禁止安排加班。對於“三期”女員工,公司在安排加班時需要特別註意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為正在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名女職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註意:以上規定具有強制性,即使是與女員工約定,安排加班也是違法的。
三是不允許變相強制員工加班。實踐中,公司變相強制員工加班主要是因為公司制定了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導致單位大部分員工無法在8小時內完成工作任務。為了完成公司規定的工作任務,獲得足夠的勞動報酬維持基本生活,員工不得不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從而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定額標準管理制度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勞動定額標準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標準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進行修改和完善。
至於什麽樣的勞動定額是合理的,實踐中的要求並不壹致。
第四,公司可以不經協商單方面安排加班。任何加班行為都有必要和員工協商嗎?不壹定。
壹般情況下,公司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但在緊急情況下,危及安全和公共利益時,法律允許公司延長員工工作時間,並適當突破上述規定。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71條、《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關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協商直接決定延長工作時間:
(1)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嚴重威脅人民健康安全和國家財產,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3)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停工期間,必須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國家計劃外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商業和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收購、運輸和加工的緊急任務。公司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當給予員工相應的補休。
如公司因上述原因安排員工加班,員工拒絕,公司可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5.員工拒絕加班可以被處罰或辭退嗎?從以上分析並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得出,在非特殊情況或緊急任務下,員工有權拒絕公司安排的加班。公司對拒絕加班的員工進行處罰或辭退是違法的。
我們來看幾個實際案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判決奧莫達公司安排熊工作時間為12小時。盡管Omoda公司對超過8小時的所有時間全額支付了加班費,但Omoda公司安排的加班時間遠遠超過了法定標準。熊有權拒絕加班並要求改進。奧馬達公司警告熊,並以不加班為由辭退了他。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賠償。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5第2017號判決:我們認為,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丹某主張楊某拒絕加班屬於拒絕服從工作安排的主張不能成立。丹某公司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向楊某支付經濟補償金。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13)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此需要與勞動者協商加班。本案中,費某玉拒絕加班,不屬於違反勞動紀律。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初判字第180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因此,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征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實施用人單位單方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因此,崇某建材公司以周某不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拒絕加班)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是違法的。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淮中審字第號。0010:邱某華當日已連續工作8小時以上,申請人麥某森公司安排加班,需經邱某華同意,但申請人麥某森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與邱某華協商加班的事實,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邱某華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被辭退。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第00443號判決書:我們認為,胡某瓊於2013年9月5日結束當日工作後,戴公司要求胡某瓊加班,應當與胡某瓊協商並取得其同意。.....胡某瓊有權拒絕,其拒絕加班不應視為不接受單位的工作安排或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以胡某瓊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