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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線的有關會議和規定

來源和課程

海洋法會議和公約的出現,是由於西方列強擴張後,傳統的“海洋自由”原則已經不夠用了。“公海自由航行”來自荷蘭艦炮的射程,距陸地三海裏被認為是“公海”。然而,自20世紀中期以來,傳統的公海概念已不足以讓主要國家保護近海礦藏和漁場,控制汙染和分配責任。國際聯盟在1930召開會議對此進行了討論,但沒有結果。美國的海上力量最早由杜魯門在1945年宣布,美國領海管轄權延伸至其大陸架,打破了傳統的公海認定原則。然後,很多國家把領海擴大到12海裏或者200海裏。到1967,只有22個國家采用了3海裏的早期規則。66個國家申報12海裏領海,8個國家申報200海裏管轄權。到2006年,只有新加坡和約旦將繼續使用3海裏。

壹個特例可以說明早年海事管轄權的混亂和悖論:早年英國推行3海裏政策時,有人在1967公海占領了其前海軍廢棄的壹個堡壘,聲稱要建立壹個國家,叫蘭斯公國。壹艘英國船駛過,被公國射殺。但英國法院認為是在3海裏外的公海上。後來公國(人口五)發生“政變”,英國卻聲稱無權幹涉。直到1987年,英國才根據公約將其領海擴大到12海裏,“蘭斯公國”也宣稱對12海裏擁有主權。雖然英國可以根據“大陸架”原則聲稱這壹地區,但它使蘭斯公國今天存在,以避免法律問題。

第壹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956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了第壹次海洋法會議,兩年後達成了以下公約:

領海及鄰近海域公約

大陸礁層公約

公海公約

公海生物資源和漁業公約

這些公約在1958左右被美國、蘇聯等國批準。

第二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960年,聯合國繼續召開第二次海洋法會議,但未能達成更新決議。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973年,聯合國在紐約又召開了壹次會議,準備提出壹個全新的條約來涵蓋早先的幾個公約。斷斷續續、漫長的1982會議,隨著各國代表的決定,終於有了壹個結論,壹個全面的海洋法公約被決定了。根據規定,該公約在60個國家簽署後於1994年生效。《公約》規定了“島嶼”的定義、專屬經濟區、大陸架、海底資源所有權、海洋科學研究和爭端仲裁。

關於不同海域權利的規定

△領海基線:通常是沿海國家的〔低潮線〕。但在壹些海岸線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壹系列島嶼的地方,允許使用直線基線劃分法,即在每個海岸或島嶼上確定適當的點,用直線將這些點連接起來,畫出基線。

△內水:涵蓋基線陸地壹側的所有水域和水道。沿海國家有權制定法規進行管理,其他國家的船只無權通行。

△領海:12海裏基線以外的海域,沿海國可以制定法規管理和利用其資源。外國船只有權在領海“無害通過”。軍艦在領海國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過境通行”。

△毗連海域:領海以外12海裏,即領海基線以外24海裏與領海之間,稱為〔毗連區〕。在這壹區域,沿海國家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和反走私法律。

△專屬經濟區【專屬經濟海域】:專屬經濟區是指從領海基線算起不應超過200海裏【370.4公裏】的海域,不包括離他國較近的點。這個概念最初源於漁權之爭。1945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采的逐漸盛行,更迫切需要引入專屬經濟區的概念。從技術上講,早在1970年代,人們就可以在4000米深的海底鉆探。屬於專屬經濟區的國家有權勘探、開發、使用、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並有權建造和使用人工設施、進行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其他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符合國際法的其他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大陸架:根據《大陸架公約》的規定,“大陸架”壹詞是指:(壹)與海岸相鄰但在領海以外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其海水深度不超過200米,或者即使超過這壹限度,其上的海水深度仍使開發該區域的自然資源成為可能;(b)鄰接島嶼海岸的類似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然而,為了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沿海國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如果沿海國不勘探大陸架或開發其自然資源,未經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從事這項工作或對大陸架提出權利主張。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以實際或概念上的占領或明確宣布為條件。所謂“自然資源”包括海底和底土中的礦物、其他非生物資源和固定的活生物體,即在收獲期間固定在海底上下或除非與海底或底土保持持續的物理接觸否則不能移動的生物體。但是,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其上方海水作為公海的法律地位,也不影響其上方海水的法律地位。

△群島水域:由於群島國與大陸國家的地理情況差異很大,公約對群島國的領海和海洋權利的劃定作了單獨規定(如日本、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的第四章。群島國的領海基線應與其領土所有部分中最遠島嶼的最遠點相連。然而,這些端點不應該太遠。這些端點連接區域內的水域稱為〔群島水域〕,可視為群島國的領海。從這條基線算起,200海裏為該國的專屬經濟區。

△公海【國際水域】:適用於除領海以外的下列水域:『海洋』;大型海洋生態系統,如北冰洋、日本海、東海、南海、北海和阿拉伯海;封閉或半封閉的海域和『河口』;如地中海、亞得裏亞海、黑海和裏海。〔公海〕有時指領海以外的海洋和海域。在公海上航行的船只只受〔船旗國〕的管轄。然而,當海盜和奴隸貿易案件發生時,任何國家都可以幹預管轄權。

△內陸國(如蒙古、哈薩克斯坦)加入本公約,可按規定享受過境國免稅待遇。

海洋主權爭端案件

由於許多國家爭奪主權,南海是壹個充滿潛在危機的地區。除了中國聲稱擁有南海的所有權利之外,還有文萊與印度尼西亞、泰國與柬埔寨、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之間的爭端。在中國宣布領海基線後,越南和菲律賓感到了威脅。比如中國的領海基線在西沙海域,用28個基點把東島、郎華礁、鐘健島、北礁、趙書島、北島、中島、南島連成壹條直線。這樣,西沙領海基線就成為中國的內海,中國的完全主權使外國享有的唯壹權利是無害通過權,而外國軍艦必須首先獲得中方的許可。

但是,由於1994公約得到了足夠多國家的批準並生效,中國作為壹個對南海擁有全部權利的國家,錢其琛在1995東盟外長會議上宣布,中國願意根據該公約的精神與有關國家和平解決爭端。同年,在該地區有巨大利益的美國也呼籲各方按照《公約》的條款和精神行事。此後,重大糾紛趨於減少。在2002年東盟加壹峰會上,中國與東盟10國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各方呼應了《公約》的原則。近幾年的情況似乎表明,公約有壹定的效果,類似於早年中越在西沙發生軍事沖突的情況,可能性已經降低。

美國的反對

早期觀點

美國反對這壹公約的理由是,XI章中關於建立"國際海底管理局(ISA)"的條款可能違反自由經濟和發展的原則。而且這個局的資金構成和使用被認為有利於蘇聯等國施加控制。為此,美國沒有簽署該公約,盡管它聲稱遵守本章以外的其他規定。

冷戰結束後,聯合國海洋局協調各國修改XI章,賦予美國對海底管理局資金使用的否決權。美國總統克林頓於1994同意加入該公約,並提交美國參議院批準。但是該公約至今沒有得到美國的批準。

最近的評論

批評大會。

美國前政府布什政府對批準持積極態度。然而,美國政界和學術界仍有不少反對的聲音。大致有五個原因:

1.壹些美國經濟學家傾向於認為,這壹公約把海洋資源視為“和人類壹樣的財富”,實際上是“公共財產”的代名詞。這種財產觀念嚴重違反了自由經濟政策。而且他們認為“公共財產”並沒有真正起到保護資源的作用。

2.由於美國與加拿大和其他國家之間仍然存在水資源爭端,壹些美國政客認為該公約將損害美國的主權。

3.壹些美國人認為,該公約實際上把人類空間的很大壹部分——海洋——給了不負責任、獨裁和腐敗的聯合國會員國,“流氓國家”和“失敗國家”濫用。

4.美國法律界的流行觀念壹直認為,國際法不應該約束美國國會和政府。特別是,像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壹樣,成員和機構不是以嚴格的民主方式產生的。堅持其相關規定只是讓壹些國家獲利,卻損害了美國主權。因此,美國沒有參加創建國際刑事法院(ICC)的《羅馬公約》。

5.美國的另壹種觀點是,這個公約的壹個重要條款是保障公海航行自由,但這個權利早在上次公約會議時就已經得到滿足,沒有必要再制定新的公約。

團結公約

然而,美國弗吉尼亞大學法學院學者約翰·諾頓對上述意見進行了反思,許多學者也認為,不批準《公約》的理由得到了“改進”,公約實際上越來越有利於美國。以下是壹些例子:

1.美國實際上遵守了。美國批準了1958會議公約,裏根政府也采用了行政命令的形式,除了少數條款,壹般都願意遵守這個公約。所謂損害美國主權,或者開國際組織官僚專制的先例,都是不充分的。

2.美國不應該破壞外交準則。美國經常聲稱國際法和國際公約對美國沒有約束力。這種觀點實際上是違反整體國際外交準則的。美國不應該也不能這樣做。

3.水域航行是有保障的。現實中有壹百多條重要的國際水域和海峽,它們的爭端也是美國船只和貿易的障礙。如果有壹個統壹的協議來規範,比美國逐個與相關國家簽署雙邊協議要高效得多。

4.和平解決爭端的工具。公約提供了和平解決爭端的手段,對解決美加海域等問題也有幫助。在大多數國家認可公約的情況下,如果伊朗這樣不友好的國家要封鎖波斯灣,美國會訴諸公約,而不是單方面動武。

5.擴大了美國管轄的水域。公約擴大阿拉斯加、夏威夷等地的專屬經濟區,實際上是擴大了美國管轄的海域,對美國來說利大於弊。另壹方面,公約對經濟區的保護應該會使美國大型海上鉆井企業更願意投資和開發。在過去,因為缺乏安全性,這個行業的發展存在瓶頸。

簽署國和批準國

簽署和批準:152個國家。

已簽署但尚未批準:26個國家。包括美國、利比亞、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鮮、瑞士、中非等等。

未簽署:18國家:以色列、委內瑞拉、教廷、敘利亞、哈薩克斯坦、阿塞拜疆、莫多瓦、土庫曼斯坦、土耳其等。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海域管轄權、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等領域賦予沿海國許多權利。,這主要表現在:

1.《公約》明確規定,沿海國有權建立12km的領海,對其領海、領海上空、海床和底土享有與陸地領土同等的主權;沿海國可在領海以外建立與其領海毗連的毗連區,其毗連區距離領海基線不超過12海裏,並有權行使“必要的”控制。

2.根據《公約》,沿海國可以建立200海裏專屬經濟區和作為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大陸架,對這兩個區域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內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擁有管轄權,並有權為此采取某些措施。

3.在公海上享有六項自由: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建立人工設施自由、捕魚自由和海洋科學研究自由。

此外,《公約》還確立了“國際海底”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遺產的原則,並賦予沿海國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線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2年2月2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公布了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

1.釣魚島、黃薇島、小南島、北小島、南嶼島、北嶼島、飛鳥島的領海基線是連接以下相鄰基點的直線:1,釣魚島1 25 44.1 ' N 123 27.5 ' 2,釣魚島2為25 44.2 ' N 123 27.4 ' 3,釣魚島3為25 44 海豚島為25° 55.8′N,123° 40.7′6 E,下胡崖島為25° 55.8′N,123° 41.65438′7 E,海興島為25° 55.6′N,123° 41.3′8,黃尾嶼為25° 55.4′N,128 龐弗雷特島為北緯25° 44.0′,東經123° 27.6′1,釣魚島1° N 25° 44.1′E 123° 27.5′二、赤尾嶼領海基線為連接以下相鄰基點的直線:1,赤尾嶼25° 55.3′N 124 124 33.3′4 E和赤北島為25° 55.5′N,124 33.5′5 E赤北東島為25° 55.5′N,124 33.7′1,赤尾嶼為25° 55.3′N,124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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