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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結婚證三天後可以離婚嗎?

領結婚證三天後可以離婚嗎?

領結婚證三天後可以離婚嗎?現在離婚的不在少數。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民政局會出具離婚證,證明夫妻關系已經結束。很多人結婚都是盲目沖動,那麽領了結婚證三天就可以離婚嗎?

領結婚證三天能離婚嗎1法律分析:沒有時間限制,結婚自由。只要雙方都是已經登記結婚的合法婚姻當事人。

如果夫妻雙方協商好,就可以離婚。登記離婚,雙方應向政治局提出申請,由單位或居(村)委會出具介紹信,並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自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離婚的決定,收繳雙方結婚證,並出具離婚證。

但短時間內不會因為離婚而將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變更為未婚,仍會登記為離婚。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壹條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我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三天能離婚嗎?是的,離婚證辦理成功後我就可以馬上領結婚證了。

辦理結婚證時對再婚時間沒有限制。

婚姻登記大致可以分為申請、審核、登記三個環節。

(1)應用

1.中國公民在中國申請結婚。

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有下列文件和證件:

(1)賬戶(2)居民身份證;

離過婚的,還應持有離婚證。離婚壹方恢復夫妻關系的,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復婚登記。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包括在中國居留和臨時來中國的外國人、華僑和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在中國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必須* * *向中國公民壹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必須持有: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地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異、喪偶)、職業、工作性質、與誰申請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必須具備: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明;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簽發的身份證明,或臨時入境居留證件;

3)經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外國公民必須具備:

1)本人護照或替代護照的身份和國籍證明(無國籍人士除外);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本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異、喪偶)、職業、工作性質、與誰申請結婚的證明。

3.中國公民和證件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外國人,可持本人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詢問當事人有無疑問,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註冊

1,註冊。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登記,發給結婚證;離婚的人應當註銷離婚證。但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在接到申請後壹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頒發結婚證。

涉外婚姻的結婚證應當貼有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記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到單位或者他人幹擾,不能取得所需證件時,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其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沒有註冊。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3)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領結婚證三天後可以離婚嗎?1.剛辦完離婚證就可以結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婚姻自由是我國法律堅持的壹項基本原則。所以,兩個人只要雙方願意,隨時都可以結婚。

但必須在合法範圍內。比如重婚是法律不允許的。但如果已經領了離婚證,結束了之前的婚姻關系,隨時可以復婚。綜上所述,剛拿到離婚證就可以結婚。

第二,離婚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離婚登記需向婚姻登記處申請,並按以下程序登記:

1.雙方提出書面離婚申請,並出示證件。

2.雙方就家庭財產處置、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和離婚協議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婚姻登記證處理表》,交登記機關審核。

5.領離婚證。

三。結婚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登記結婚的,應當重新登記。”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需要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並按以下程序進行登記: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簽署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

另外,如果是再婚,需要雙方攜帶離婚證、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復印件)等材料。所以,再婚登記時,離婚證丟失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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