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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引用”的錯位會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轉折點嗎?

法律的壹次修改,如同蝴蝶效應,如果不及時清理法律,很容易導致法律援引的錯位。

現行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後,對法律條文序號進行了重新編排。沒想到,序號的改變導致仲裁法援引民事訴訟法的內容錯位。這個錯位主要涉及仲裁法的三個條款:第63條、第70條、第71條。其中,第63條是關於國內仲裁裁決的不執行,第70條和71條是關於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執行。

審視這種“錯位”,並不是立法內容上的“錯、漏、疏忽”,而主要是立法上的技術問題。更具體地說,關聯法律清算的問題。這是因為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法律,這也決定了國家的法律體系需要根據社會的變化及時進行修補,這就是法律清理。也正是有了這種立法技術,法律制度才保持了生命力。

在中國,法律清理主要通過“集中清理”來完成。如1954年9月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現行法律、法令繼續有效的決議》,就是“具有法律清理性質的文件”。25年後,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的決議》,對1500多件法律、法令進行了集中清理。

此後,法律清理的頻率縮短了。然而,也有壹些“奇妙的規定”仍然存在。比如1979年鐵路部門頒布的“壹人壹生100至150元”暫行規定,用了28年才修訂完畢。新規是,旅客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為654.38+0.5萬元,行李丟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民事訴訟法於2007年和2012年進行了兩次修改,條文序號也有兩次變動。其中,2007年修正案造成的“引用錯位”,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9年對該法的壹攬子修正案中修改的。仲裁法第63條指向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仲裁法第70條和第71條指向民事訴訟法第260條,2009年“法律清理”中修改為第258條,實現了對應。而《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訂,卻沒有進行法律清理,於是又出現了“錯位”。

法律的“錯位”給司法機關解釋和適用法律造成了障礙。根據立法目的,經過簡單推理,可以直接適用相關規範。但是,事實上,確實造成了司法混亂。雖然有時候,這種“錯位”會憑借法官的洞察力有意識地得到糾正。然而,壹部有“缺陷”的法律並不總能被司法機關的技能所識別。如果任由法律錯誤繼續下去,不僅會損害司法權威,還會影響法律尊嚴。

事實上,並非只有《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在立法技術上使用了援引。除了《民事訴訟法》之外,我國《刑法》還有30多條關於“依照若幹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在其他法律中,也有許多這樣的參考條款。隨著時代的變化,立法也做了相應的調整。當壹部法律悄然發生變化時,意味著壹部或多部法律不得不發生變化,可謂“牽壹發而動全身”。壹旦法律得不到及時、系統的清理,就可能出現類似的“錯位”。

如何才能防止引文“放錯地方”?從立法角度看,針對“重新編排條文”的弊端,可以引入“固定序號”的方法,使法律條文與序號相對應。制定法壹旦頒布,法律條文對應的序號將永遠不變。如果需要增加、減少或改變文章順序,將通過二次流水號的方式實現。這種“固定序號”的方法在我國刑法修正案中得到了很好的應用,從國際慣例來看,也被法治成熟的國家所采用。

但從深層次來看,也應該隨著時代的發展完善法律清理模式。中國大規模立法的階段已經結束,新的法制建設已經建立,隨之而來的是“修改法律”的新時代。從頻率來看,25年壹次的法律清理明顯不合時宜,定期的法律清理應該成為常態;從形式上看,采取立法機關壹攬子清理,“雖能達到壹時之效,但難以壹蹴而就”,智能化、精準化的法律清理將成為立法趨勢。

從這個角度看,“條文引用”看似簡單的錯位,應該是中國法治建設的轉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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