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權民法典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對留置權有如下規定:
民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首先,留置權可以適用於加工合同。
根據加工合同,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務為定作方加工、定作、修理、修理或者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包方制造的貨物或者完成的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如果定作方六個月後仍未收到固定作物並支付報酬,承包方有權折價或出售固定作物,剩余的應付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和倉儲費後返還定作方。當然,當部分承包合同仍不能通過留置作物彌補承包方損失時,也可以適用違約責任向定作方追償違約金和賠償金。
第二,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合同可以適用留置權。
根據建築安裝合同,建築安裝單位應當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施工單位約定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工程,支付報酬。建築安裝單位履行義務後壹定期限內未支付報酬的,建築安裝單位可以對建設工程實行留置,行使留置權。當然,由於建築安裝合同的計劃性很強,建築安裝單位在行使留置權時應註意不要與國家計劃相沖突,否則無法行使。
第三,留置權可以適用於保管合同。
根據保管合同,保管人為寄存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寄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保管人可以對寄存物行使留置權,折價或者變賣寄存物,以價款或者所得價款清償保管費用。
第四,留置權可以適用於貨物運輸合同。
根據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當將托運的貨物運輸到指定地點交給收貨人,托運人應當支付規定的運輸費用。承運人將托運貨物運輸到指定地點後,托運人在壹定期限內未支付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可以扣留托運貨物,折價或者有償出售。
第五,留置權可以適用於財產租賃合同。
根據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報酬,使用(收益)完畢後返還原物。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賃費的,出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終止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相應的財產。
第六,留置權可以適用於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根據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壹定的委托事務,委托人應當補償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並支付壹定的報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後,委托人在壹定期間內不履行義務的,受托人可以留置委托人的物品或者有價證券,並向其要求賠償。
第二,留置權成立的要件
(1)債權人占有該動產。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是留置權成立和存在的前提。因此,如果債權人不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就根本不存在留置權。如果債權人失去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留置權將消滅。但如果債權人因侵權而失去占有,提出申請後又重新取得占有,留置權就會受到影響。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單獨占有或共同占有。關於占有的原因,大多數國家的民法都要求只有在非因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才應當占有。
(2)牽連到債權。
債權和債權人占有的財產必須受到牽連,留置權才能成立。這是各國立法的壹般規則。但各國立法和學說頗不壹致,主要有債權與債權牽連說(債權牽連說)和債權與物牽連說兩種主張。債權債權理論隱含著留置權人對相對人的債權與相對人對留置權人請求交付標的物的債權必須產生於同壹法律關系,且有牽連關系。
但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見《民法典》第448條),企業之間的留置權不需要這壹要件。
(三)債務已經到期。
只有當債務人的債務達到履行期,即債權達到償還期時,留置權才能成立,無論債務人是否構成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留置權行使的條件)。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在債務人的債務達到履行期限時才能確定。如果債務人的義務尚未到履行期,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那麽如果允許留置,就意味著強迫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國民法都將債務人的債務作為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上述三個條件是留置權成立的要件。但如果存在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即使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留置權也不能成立。所以,在生活中,如果雙方對留置權有約定,壹定要註意防止留置權的發生,以免發生導致權利無法行使的事情。
第三,法定留置權
(1)占有權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是法定成立條件。因此,留置權壹旦成立,留置權人當然享有繼續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權的占有是留置權物權的具體表現。
(二)托收權
在留置權占有期間,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留置權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這種收取孳息的權利是基於留置權的效力,而不是基於占有的效力。因此,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後,孳息留置權與原物留置權壹樣,具有擔保功能,可以優先用於抵銷債權。
(三)使用權
抵押權人因擁有留置權而負有妥善保管留置權的義務。留置權人原則上只能占有和扣押留置權,而不能使用留置權。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可以使用留置權:壹是經債務人同意,留置權人有權使用留置權。這種使用經所有權人同意是合法的,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四)還款請求
留置權人有權要求留置權人償還因善意管理人保管留置權而發生的費用。因為留置權人支付保管留置權的必要費用,而受益人是留置權的所有人,即債務人。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是保管和管理留置物不可缺少的費用。費用債權屬於留置權擔保的範圍。
(五)優先受償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經債權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財產,變賣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這種優先受償權為除日本以外采用物權留置權制度的國家普遍承認。優先受償的範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留置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
當車輛與債務人被賦予同壹法律關系,債務已達到約定期限時,可以行使車輛留置權,留置權也享有五項法定權利。關於留置權的相關法律規定還有很多,我們應該多了解壹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 * *同壹動產上已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已被留置的,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四十七條*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對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權,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