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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人員救助措施

它由民政局下屬的救助站管理,幫助街上無家可歸的人。對被認定無生活來源流入本縣的外來流浪乞討人員(以流浪乞討為生的除外),由民政部門從財政預算專項資金中安排途中往返車費和生活費用,標準為50-500元。發現外來精神病人流入本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書面聯系縣民政部門,送精神病院治療。費用由民政部門承擔。對經排查發現在本縣的精神疾病患者,其醫療救助措施按付正〔2009〕106號文件辦理。

必須救助生活在這個縣街頭的流浪乞討者。公安部門摸清被救助人員情況後,民政部門要及時救助,勸其返鄉,防止其在縣城流浪乞討。對在本縣有家可回的病殘人員,由鄉鎮、村(居)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精心管理,不得虐待;對拒不贍養和撫養,被遺棄在街頭乞討的,將視其情況處理。觸犯法律的,將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於離家出走的精神病人,城管、公安部門要及時聯系民政部門,送至精神康復醫院進行治療和臨時救助。待病情穩定,查清其家庭住址或單位後,通知其居住地相關單位協商處理,住院期間壹切費用由其家屬或所在地區相關責任部門承擔。對經核實無家屬或單位認領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部門負責實施醫療救助和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對於愛閑惡工、專門以乞討為生或賺錢的乞討人員,民政局應沒收其全部收入,違法行為不足治安管理處罰的,對此類人員建立檔案管理。

救助站接收和救助人員流程:

第壹,援助原則

救助管理站具體負責篩選符合救助條件的求助人員。

人員提供臨時住宿,進行管理教育,幫助其返回戶籍所在地、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

救助管理應當遵循自願救助和無償救助的原則。

二、接待與接待

救助站24小時接待和接待求助人員。

1.對來站求助的,講解相關救助規定並答疑解惑,對求助人員進行登記。

2.符合救助條件的需填寫救助申請表,無法填寫的由工作人員填寫,在表格中標註,求助人員簽字或按指紋。

三、安全檢查和物業管理

求助人員在接受救助後應主動接受工作人員的安全檢查。除生活用品外,如需工作人員管理,應填寫物品保管單,給予臨時保管,出站時領取。

四。詢問和聯系

受助人員進站後24小時內,必須對其進行詢問,並將詢問情況記錄在求助人員登記表上,並根據詢問情況提出意見:

1.對不符合救援規定的終止救援,告知原因後勸其出站。

2.發現受助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報公安部門處理。

3 .符合救助條件,有親屬或單位聯系的,幫助聯系其親屬或單位;如果與親屬或單位沒有聯系,與其戶口所在地聯系。

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查找親屬、工作單位、戶口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由領導研究處理。

動詞 (verb的縮寫)管理

1.受助人員入住後,救助站會為他們提供住宿。工作人員應根據實際需要向受助人員發放生活用品,並告知站內相關規定,保持宿舍整潔、安全、有序。

2.對受助人員有傷病的,應在詢問病情後進行登記,並根據情況進行診治。發現傳染病和精神疾病的,應當采取隔離措施,並及時送往指定醫院治療。

3.在站內救助突發疾病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及時送往醫院。

4.工作人員發現受助人員自殺、自殘行為應立即制止,詳細記錄事件經過,做好照顧,生活上關心,積極幫助其打消自殺、自殘念頭,並及時與其親屬、單位或流入地政府取得聯系。

5.工作人員發現幫忙的人打架、鬧事應立即制止,不能制止的報告公安部門協助處理。

6.站內死亡的受助人員應立即向站領導和上級部門報告,並報公安部門核實備案,根據情況進行處理。

6.離開車站

1.被救助人應當在救助期滿後或者根據救助需要及時出站。無正當理由不出站的,救援終止。

2.未成年人、行動能力較差的殘疾人或者限制行動能力的人以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由其親屬、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找回,無法找回的,由車站工作人員根據情況送其原籍民政部門救助。

法律依據: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壹種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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