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高消費指令
壹旦債權人向法院申請限制高消費的命令,債務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及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三)購買房地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的;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營運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私立學校,收費高;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對出國的限制
外國人和中國公民有未了結的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采取措施限制其離開內地。
3.網購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與芝麻信用簽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芝麻信用聯合淘寶、天貓、車置寶、趣分期等應用平臺,通過互聯網等渠道,全面約束消費金融、螞蟻小貸、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中的失信者。
4.不做老板、董事、監事、高級經理。
2015至12有償還能力但拒絕償還全部或部分到期債務的老賴,將受到信用懲戒,不得擔任全國範圍內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5.限制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和其他招標從業人員的招標活動。
2065 438+200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改委等九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對招標活動中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聯合懲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活動、招標代理活動、評標活動和投標活動。
第二,老賴不還錢的刑事責任。
除上述限制外,老賴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刑期七年。“情節嚴重”包括下列情形:
(1)拒不報告或者虛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裁定,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阻礙執行的。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止被執行人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
(七)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衣物、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