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個五年普法規劃及文稿(1)
普法知識
第壹,強化?壹個大機制?:法律意識生成的利益機制
根據人的利益本質,人的後天社會意識壹般是由利益誘發的。同樣,法律意識的形成依賴於法治引起的利益供給。如果遵守法律不能給社會和個人帶來好處,那麽再怎麽普法也達不到預期的效果,甚至會適得其反。同理,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托關系、找門路、送錢送物的人能得到好處,人們就會相應地形成權錢意識,而不是法律意識。法律意識的核心和本質是義務意識,但義務意識的增強必須以權利為基礎。人在失去權益的時候,會對自己的義務產生各種負面的評價,比如麻煩、負擔、負擔、傷害、災難等等。,並采取回避、逃避義務、濫用權利的消極態度。因此,法律意識的形成不僅需要堅持不懈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傳,還需要權益的有效誘導和供給。法治必須以利益為基礎?墊腳石?只有這樣,法治才能深入人心,形成相應的法律意識。讓守法者得到實惠和利益,違法者受到懲罰和損害。通過這種反復的強化和刺激,逐漸增強對法律的尊重、認同和信任,從而培養和產生守法或守規則的意識。當然,由於各個群體甚至不同個體的具體條件和內在需求不同,這種?墊腳石?具體內容和形式應該是不壹樣的。
二、預防和消除?兩大誤區和行為傾向?
誤區壹:將法律意識等同於法律知識,重視法律知識的普及而忽視法律意識的培養。
法律知識具有知識性和技術性。法律意識是指嚴格依法辦事的價值觀。如果人們不以守法為價值取向和行為目標,那麽法律知識越多,鉆法律空子的水平就越高。壹個人的法律知識和才能的應用方向取決於壹個人的法律意識。因此,法律知識的增加與法律意識的增強並不存在正相關關系。很多律師違規辦案,法官受賄枉法。現在人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掌握比過去有所增加,但社會上的犯罪卻有所增加。可見,以物質和知識為基礎的法學教育,與自願的、自然的法治熏陶和生活中的利益誘導是完全不同的。正因為法律知識不等於法律意識,傳統的普及法律知識的形式並不能完全解決增強法律意識的問題。五個還是五個?在普法過程中,要防止重法律知識輕法律意識培養的行為傾向,在普法目標和內容上實現從普及法律知識到普及法律意識的轉變,以適應建設法治浙江的目標和要求。
第六個五年普法規劃及文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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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二:將法律意識等同於維權意識,重視權利意識而忽視義務意識。
就像人權天賦壹樣,人的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也是與生俱來的,是大自然賦予人的天性和本能。法律意識包括權利意識和義務意識,但兩者的地位並不平等。法律的功能是對侵權行為的否定,法律的強制性是對侵權行為的最終否定,法律是對某些人權和自由的約束和否定。法律在賦予權力的同時,也設定了更多的義務和責任。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意識的本質和核心不在於如何維權,而首先在於不侵權不違法;法律意識首先是義務意識,不是權利意識,更不等於維權意識。我們要增強權利意識,就要增強尊重和維護他人權利的意識。在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中,需要加強利益誘導,但對每個公民來說,更需要加強義務意識。因為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法律權利的實現和滿足是公民法律意識的基礎,但義務的自覺履行是法律意識的本質體現。真正的公民應該權利與義務對等。但是,過去的普法往往重權利輕義務,人們天生偏好權利,輕視義務。所以,在?五個還是五個?要防止重權利意識輕義務意識的行為傾向,實現從權利意識到義務意識的轉變,把公眾義務意識的培養和強化作為?五個還是五個?普法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