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務承諾是根據局和各業務科室的職能要求,就政府服務的內容、程序、時限、服務標準等向社會公開承諾,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承諾落實,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的制度。
(三)服務承諾的具體內容:
1,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確保政令暢通。
2、確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包括外商投資、經商人員子女和農民工子女)就近入學。
3、公開中小學收費標準。
4、公開普通高考、高中畢業考試、成人高考、自學考試、碩士報名、考試收費項目和標準,不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5.按時公布高校招生政策和錄取結果。
6.自學考試、高考、高校畢業生就業手續、高中生轉學手續實行“壹站式”、“壹條龍”服務項目,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供。
7、公辦教師資格、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優秀教師、特級教師、骨幹教師培養對象的選拔、評價和聘任的條件、程序和結果。
8.公開實施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學生“兩免壹補”政策及結果。
9、全市中小學“三亂”案件和考試違規、舞弊案件得到嚴厲查處。
10,遵紀守法,文明服務,依法服務,誠信服務,不推諉,不敲詐勒索,不以權謀私。
(四)監督管理服務承諾制度
1,制定並嚴格執行責任制,局領導和部門領導負責監督服務承諾制的落實。
2、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增強服務意識。
3.定期總結評價服務承諾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獎懲,鼓勵先進,糾正不良現象。
4.虛心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不合規事件。投訴或舉報可通過以下渠道進行:
(1)投訴地址:婁底市樂平街36號教育局辦公樓二樓。
(2)經辦人員違反服務承諾規定,經調查屬有效投訴的,按照婁底市教育局失職追責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為提高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打造社會化文明窗口,規範行政執法和社會化服務程序,特制定工作人員首問責任制。
(1)員工首問責任制是指首問責任人必須從接受客戶來訪、來電、來信開始,直至將結果告知客戶,為客戶提供熱情、周到、及時、準確、滿意的服務。
(二)實行首問責任制的工作人員必須達到以下標準和要求:
1.辦事人員來我局辦事,他要求第壹個工作人員,無論是誰,都必須熱情、周到、及時、準確、滿意地回答問題,不得說“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而拒絕回答。
2、當咨詢問題時,屬於自己職責範圍的,必須及時正確回答,並對回答負責。
3、當經辦人咨詢的問題不屬於自己的工作職責或不清楚時,應主動耐心解釋,並引導經辦人到相關職能部門。
(三)在實行首問責任制的過程中,對下列情況應當進行查處。
1.如果服務對象反映或舉報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方法簡單粗暴,損害單位形象的,經核實後,要向服務對象公開道歉,並作出書面檢查。屢犯者要調整工作崗位。
2.凡舉報或反映工作人員推諉、搪塞或拖延的委托人,壹經查出,第壹責任人應作出書面檢查,對委托人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3、服務對象舉報、反映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以權謀私,吃、拿、卡、要,舉報、查實的,除經濟處罰外,予以處理。
(四)實行工作人員首問負責制,辦公室負責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定期向部門、企業、來訪客戶發放咨詢卡,收集落實“首問責任制”執行情況,定期向首問責任制考核小組書面匯報,向全體員工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對執行首問責任制的工作人員要給予表揚,對成績突出的要給予獎勵。
(五)首問責任制考核小組
組長:張大宇
成員:馮雪雅、孫新河、王在超、劉(壹)為切實加強我局全體工作人員的作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壹次性告知,是指群眾到婁底市教育局政務中心窗口各職能科室及下屬單位辦理職責範圍內的相關事項時,因手續、材料不全被退回補辦,或未按規定程序和受理時限予以受理。代理人應當壹次性告知其受理的程序、材料、辦理程序和時限。
(三)壹次性告知的內容
1.辦理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2.辦理事項所需的資料和證件;
3.處理事項的程序;
4.辦理事項的時限;
5.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四)政務中心窗口、各職能部門、下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熟悉自己的工作和業務,並有義務壹次性告知群眾。
(五)經辦人員壹次性告知負責人時,可采用口頭告知或書面告知。
(六)政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各職能部門及下屬單位要認真履行壹次性告知義務,對未能壹次性告知造成經辦人多次往返的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誡勉、免予教育、取消年終考核資格等處理。(壹)為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質量,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限時辦結制是指管理(服務)對口單位到婁底市教育局辦理相關事項,經辦人員和部門應在規定或承諾時限內辦結所需事項的制度,前提是相關規定、程序和資料齊全。
(三)對於即時事項,在管理(服務)相對人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經辦人員應當即時辦理。
(四)對限時辦理的業務,經辦人員對管理(服務)相對人申報的材料及相關手續立即進行審核,並按業務受理回執系統要求填寫《婁底市政務服務中心教育窗口承諾事項通知書》,註明申辦事項、受理日期、辦理期限等。
(五)管理(服務)相對人申訴的事項,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審批、審核事項實行超時答復制度,審批、審核事項超時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審批事項執行加班默認制度。法律法規規定審批期限的,按照規定辦理。
(六)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橫向部門規定的相關時效事務,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相應時限內完成。
(七)各類業務事項辦理時限:序號業務事項辦理時限(工作日)1普通中學、職業學校新增專業審批20 2普通高中、市屬學校設立、撤銷合並審批10 3高中階段社會力量及其他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審批150(年底申報後, 次年審核並公告)4批準職業中專、職工學校設立培訓中心20 5審核廣播電視大學分校、工作站設立及變更20 6審核成人中專設立、調整、關閉20 (8)經辦人員違反限時辦結規定,經調查認定為有效投訴的,按照《婁底市教育局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1,誰負責器官管理系統的實施,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壹級抓壹級,層層落實的管理機制。
2、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要求幹部職工做到,首先自己要做到,不以權謀私,不越權,認真履行職責,嚴於律己,帶頭執行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
3、全體幹部職工應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模範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4.政治學習和會議的會議由辦公室負責,人事部門負責出席。人事部每季度公布壹次政治學習出勤記錄統計。否則視為失職,當年不得評優。
5.辦公室考勤制度由人事處、辦公室、紀檢組監督室、工會執行。未有效執行或中途放棄的,追究責任,年底不做評價。
6.辦公室負責實施文件處理和保密系統。文件處理不及時,工作延誤三次以上,當事人年底不得評選優秀,整體處於通報批評。因管理不善造成機密、絕密文件丟失造成重大影響的,給予當事人相關處分。
7、人事檔案制度、幹部任免和人事調配制度由人事部門負責。幹部任免、人員調配、高校畢業生安排、轉業幹部和復員軍人安置,必須嚴格按照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經黨組集體研究後,人事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違者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追究經辦人的責任。
8.各部門(含局直屬二級事業單位)應提前向局紀檢組、監察室報告,並將相關文件材料報送局紀檢組、監察室備查。否則要追究經辦人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9.財務管理制度由財務計劃部和辦公室負責實施。財務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遵守財務制度,堅持原則,按規定程序秉公辦事,敢於抵制違規行為。對越權或擅自決策的,將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
10,各部門(包括局直屬二級機構)不準私自設立小金庫,所有資金收支必須按照財務管理第十條辦理。違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並追繳全部款項。今後上級或有關部門來我局進行財務檢查。如發現有關部門違規收費或擅自花錢,除追回全部資金外,經辦人員負責50%罰款,審批領導負責50%。局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11、各部門為開展業務活動發放的各類補貼應填寫工作補貼表,超過規定和範圍的補貼予以收繳並追究部門負責人和審批人的責任。
12.辦公室負責車輛管理系統、基礎設施維護系統、財產購置管理系統、環境綠化和衛生管理系統。如有違法收支、貪汙受賄等違紀行為,紀檢、監察、審計將查明原因,給予紀律處分。
13,值班保安及消防安全系統由辦公室牽頭;幹部職工的福利制度由工會和人事部門負責。
14、勤政廉政制度和責任監督追究制度由紀檢監察牽頭,監察、工會、審計、財務計劃、人事、辦公室等部門組織實施。
15,責任監督調查組由紀檢、監察、機關黨委、工會、人事、辦公室、財務計劃、審計等部門組成,定期或不定期對機關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部門和二級機構應積極配合,實事求是地提供信息,不得逃避主管人員的檢查和監督。那些壹無所知或隱瞞真相的人將被視為他們的情況。績效考核制度是對政府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進行評價和考核的制度。
(1)考核對象: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考核時間:65438年2月至次年10月中旬。
(三)評價的內容和形式
1,基於月度工作考核結果。
2、結合誡勉教育和失職追究。
3.通過個人述職和群眾評價,擴大績效評價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4、考評結果作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創先爭優和幹部選拔任用的主要依據。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制定本制度。
(壹)執法檢查範圍:我局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項目。
(二)執法檢查的內容:
1.項目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2、項目未按行政許可規定的地點、時限和其他條件進行。
3.項目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
(三)執法檢查前壹天,必須告知執法檢查相對人檢查的時間、地點和人員。
(四)進行執法檢查或調查違法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說明執法依據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做到執法依據公開。
(五)對單位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適當、符合法定程序,並做到執法程序公開。
(六)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七)執法人員不準接受與公務有關的宴請、娛樂活動或禮品。
(八)執法人員不得向執法相對人提供意見和提示,不得包庇、縱容違法行為。
(九)所有執法人員要依法辦事,嚴肅執法,如發現有枉法越權違法行為,按照黨紀政紀、法律法規和婁底市教育局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理。